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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债权人欺骗担保人担保担保生效吗?

 永宝清春 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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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总会看到,担保人受到欺骗的文章,索性就在这个问题下一并解答了吧。

本回答分三种情形解答:第一,贷款人(债权人)欺骗担保人的情形;第二,借款人(债务人)欺骗担保人的情形;第三,贷款人与借款人合谋欺骗担保人的情形。

第一,贷款人(债权人)欺骗担保人,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之所以承担担保责任是因为其与贷款人之间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贷款人与担保人,严格来讲根本不包括借款人,去银行贷过款的读者都应该知道,保证合同是银行与每个担保人分别签的。那么贷款人在与担保人签订合同时欺骗担保人,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是享有撤销权的。何为撤销权,简单来说就是让保证合同不在生效的权利,保证合同一旦撤销,贷款人也就没有理由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是有严格的行使期限的,是自担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担保人知道了,没有及时行使撤销权,那么保证合同就不能再撤销了,只能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了,因此笔者提醒各位读者,如有相关情形,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或身边学法的朋友,及时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借款人(债务人)欺骗担保人,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从上文可以得知,贷款人和担保人才是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借款人在保证合同上签不签字都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成立,从法律上讲,借款人是保证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其实施的欺诈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可撤销,这要看贷款人是否知道借款人的欺骗行为,如果是借款人私下里欺骗的担保人,那么与贷款人无关,保证合同不能撤销。因此一定是要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这样担保人才能主张撤销保证合同,进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同理,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也是一年,需要及时行使。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借款人不是欺诈,而是胁迫,那么无论贷款人是否知道和应当知道,担保人都可以请求撤销保证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贷款人与借款人合谋欺骗担保人,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这种情形下,担保人是完全不用承担担保责任的,因为这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恶意串通,故意将还款责任转嫁到担保人身上的行为,其行为之恶劣,为法律所不容,故不用承担担保责任。需要值得一提的是,此时由于双方串通,损害了担保人之利益,故保证合同不是可撤销状态,而是直接无效,担保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且该权利的行使没有时间限制,随时都可以行使,合同自始无效。

笔者在此需要各位读者注意的是,一定要注意欺诈的内容,并非所有的欺诈都是可以撤销或者无效的,该欺诈需要具有一定的影响,能够左右担保人是否提供担保的欺诈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笔者经常发布法律文章,选取法院经典案例,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给广大读者普及法律知识。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点击上方头像关注头条号“司法判例研究”。欢迎有疑问的读者多多私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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