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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解释了:10月实发的工资10月申报,扣不了5000元是对的,但整体会少扣一个月5000元吗?

 东东东gd 2018-10-09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2018年10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才能享受5000元扣除(不管是发的9月还是发的10月归属的劳动期间):

第一种情形:10月实发9月的,11月申报扣5000,选择税款所属期为10月的申报选项,依次12月,19年1月申报扣5000,享受三次扣5000,够了!

所属期个税上指实发当月,不是工作期间归属的9月,申报期是对应所属期的次月,下同。

第二种情形:因国庆节9月底预发10月工资,特例允许,“认为还是10月发放,节假日开心了”,处理同上;

第三种情形:10月申报期内发9月的,10月申报,系统选择“10月所属期”无法操作,让11月申报,此时选择所属期为9月的(上个月是选择的8月),又不让扣5000,只能扣3500。这是因为之前一直选择提前了一个月为所属期的不当操作,大家可以看看厦门税务的解释就可以。

比如某企业2018年8月开业,9月发8月的工资,其实到10月才申报,而有的会计同志却在9月就申报了,以为这是对的,其实提前一个月扣缴税款了。

比如我们举个案例,若某公司2018年9月成立,10月发9月劳动期的工资10000元,三险一金为1000,无其他扣除项,下面我们分从10月开始申报,与11月开始申报比较一下:

类别

10月

11月

12月

19年1月

10月开始应税所得额(不对)

10000-3500-1000

10000-5000-1000

同左

同左

11月开始应税所得额(对)


10000-5000-1000

同左

同左

 注:相当于确实早缴了一个月的个税,是处于3500元的水平时,但是后面三个月的享受扣5000的待遇仍是有了,从绝对值上是对应的上的。

第四种情形:10月申报期内发10月的工资,劳动归属期为10月,想10月申报,不知之前各地的系统是不是可以操作,估计这样操作的不多,正确的就在11月申报,12月,19年1月申报也享受三次。

总结:小编不完全建议按厦门税务的意见做,毕竟空报一个月,不好说啊,还是持续报下去吧,如果确实没有相应购房、购车等连续工作证明的地方,可以空报一个月,没有问题,但是如果如北京,上海等需要影响其他证明之用时,多缴点就多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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