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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遗赠

 神州国土 2018-10-11


百善镇的丁某退休后一人独居在村中老宅子内,儿女偶来探望。住在旁边的侄子丁一(化名)对丁某多有照顾。丁某在自拟的遗嘱中写明百年之后从个人存款中拿出3万元赠给侄子丁一。2015年丁一因病离世,丁某未修改遗嘱,也未重新书写遗嘱。2017年丁某去世,其子女在收拾丁某的遗物时发现该遗嘱,丁一之子得知此事后,要求代父亲继承三万元,双方对此持有疑问,到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从法律层面向丁某的子女及丁一之子解释道: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丁某书写遗嘱将部分遗产赠送给侄子丁一的行为符合遗赠的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遗赠须由受遗赠人(丁一)亲自接受,并明确表示接受时才发生遗赠的法律效果,而丁一在丁某去世前就已经死亡,是不能接受遗赠的,遗赠未发生效力。


而丁一之子要求代位继承遗赠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我国继承相关法律法规,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及直系亲属,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3.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及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和姻亲不适用代位继承;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遗赠继承和遗愿继承中均不能适用代位继承。


听了工作人员的解释,丁某子女和丁一之子对遗赠和代位继承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丁一之子表示认同工作人员的解释,不再因此与丁某子女产生争执,丁某子女经过综合考虑,表示愿意从父亲的遗产中拿出五千元给丁一之子,既是感谢丁一对父亲的照顾,也是为了了结父亲生前的意愿,双方握手言和。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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