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1 每日一税】 一定要注意:核定补税不缴滞纳金和罚款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645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我们已经知道, 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通过核定收入增加、核定关联调整、核定进项税额转出等,行使核定权产生补税,不需缴纳罚款和滞纳金。但需特别注意关联调整可加收利息的税务风险。近日不少朋友咨询该话题,现将老文修订重发与各位老师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通过核定收入增加、核定关联调整、核定进项税额转出等,行使核定权产生补税,不需缴纳罚款和滞纳金。 但需特别注意关联调整可加收利息的税务风险。 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核定权,核定纳税额或计税基础。 一、基本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因此,纳税人发生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核定权,核定纳税额。 (一)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核定权,核定其销售额,补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小结:纳税人发生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核定权,核定纳税额,补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 二、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不需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纳税人发生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核定纳税额,补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呢? 因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核定纳税额,补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时,纳税义务时间发生,纳税人按规定补缴税款,不需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三、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需加收利息 纳税人发生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按日加收利息的利率为,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送达前缴纳或者送达后补缴税款的,应当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缴纳或者补缴税款之日止计算加收利息。 企业超过《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补缴税款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应当自补缴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在加收滞纳金期间不再加收利息。 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照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且主动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其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的自行调整补税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特别需要注意: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案例解析 吉祥公司2016年销售A商品的进价10万元,正常售价15万元。2018年税务稽查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吉祥公司销售给其子公司时是平价销售,价格全部为10万元。 吉祥公司在被要求关联调整时,需要从三个方面与税务机关沟通,一是双方是否构成了关联关系,二十价格与非关联方相比是否存在差异,三是是否导致了少缴税。 本案吉祥公司,显然都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如果税务机关做出了关联调整,就应该及时补缴税款。 通过以上分析,吉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不需缴纳滞纳金和罚款。但需在2017年6月1日起,按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加收利息,并不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本文小结 本文我们一起讨论了关联调整的税务风险,重点讨论了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及注意事项,希望您能掌握以下三点: 第一,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通过核定收入增加、核定关联调整、核定进项税额转出等,行使核定权产生补税,不需缴纳罚款和滞纳金。 注意:这里的不缴滞纳金,是指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补缴税款时,不缴滞纳金。逾期未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自逾期之日起,以税款的万分之五按日加收滞纳金,且税收滞纳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需加收利息,关联调整加收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送达前缴纳或者送达后补缴税款的,应当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缴纳或者补缴税款之日止计算加收利息。 企业超过《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补缴税款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应当自补缴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在加收滞纳金期间不再加收利息。 第三,纳税人因关联调整被增加了收入,关联方企业同时增加扣除。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实施关联调整后,应及时将税务机关的处理结果通告关联方,关联方以此为依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反向纳税调减的处理。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思考: 吉祥公司2016年对其子公司进行A商品的进价平价销售,2016年度未对其子公司进行关联申报,是否会被主管税务机关罚款?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长期坚持原创真的很不容易,多次想放弃。坚持是一种信仰,专注是一种态度! 感谢您关注《每日一税》,您的私家税务管家《每日一税》愿竭诚为您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