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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条款“由来及其实务操作——兼谈公司股权控制权(九)

 儒雅的八爪鱼 2018-10-12

简单说,”土豆条款”就是公司创始人的婚姻变动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土豆网原首席执行官王微与杨蕾有过不到三年的婚史,尽管土豆网不是二人共同创立的,但土豆网的5次融资过程和快速发展发生在他们二人的这几年的婚姻存续期间。2010年3月,二人由于性格不合而劳燕分飞,上海徐汇法院仅调解离婚,未对财产作出处理,这为土豆网的上市埋下了“地雷“。

2010年11月10日,前妻杨蕾向法院起诉分割财产并保全冻结了王微所持土豆网的主要股份,即将上市的土豆网只好暂停了上市步伐。此时王微持股13.4%,如果杨蕾成功分得股权则王微的股权比例大幅下降,其在公司中的大股东的地位不保,公司控制权更从谈起。

更可怕的是,由于官司缠身土豆网丧失了最佳上市良机,其他投资者的利益遭受到了不小的损失。

自此,投资界吸取教训,前期项目考察时把项目公司创始人的夫妻关系是否良好作为考察因素之一。

'土豆条款'最初源自上海PE(私募)业界人士朱威廉的一条微博:'听说最近不少PE试图在SA(股东协议)中增加条款,要求他们所投公司的CEO(首席执行官)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尤其是优先股股东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此人为上海暴雨娱乐公司首席执行官,与王微并不相识。王微看到这条微博后,对此添加了一句精辟的注解,'前有新浪结构,后有土豆条款,大伙儿一起努力,在公司治理史上留个名' 。

从上述”土豆条款“故事由来,我们可以知道,”土豆条款“不是保护创始股东的股权权益,更不是保护创始股东配偶的权益,实质上它是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设计的。

实务中,投资界的律师一般是这样约定”土豆条款“的:本人为A先生的配偶,本人确认对A先生持股的X公司不享有任何权益(A先生为X公司的创始股东),且保证不就公司的股权提出任何主张。本人进一步认可,A先生履行股权投资相关文件的签署及修订、终止并不需要本人另行授权或同意。作为A先生的配偶,本人承诺将无任何条件配合相关必要文件的签署…”

法律实务界通说认为,”土豆条款“限制了创始人的婚姻自由,对其效力提出了质疑。

实践中如何设计”土豆条款“才能确保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又不会使创始人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简述之。

一、婚内财产约定

创始人不管是婚前出资设立公司,还是婚后出资设立公司,夫妻双方在投资人的见证或由公证处公证,商签婚内财产约定归属,约定由投资产生的收益由哪一方所有,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主张所有权。需要说明的是,即使一方婚前出资注册的公司,婚后如果没有对财产归属作出约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注册公司股权产生的分红,另一方仍然有权分割份额归其所有。所以,夫妻双方作出明确的婚内财产约定十分重要。

二、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根本大法“,对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创始人的股东其婚姻关系是否稳定受到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关注,特别是一块创业的股东合伙人,为维持股东之间关系的稳定,保持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创始人的股权系其个人财产出资,所有收益为其自己所有,其配偶放弃所有权益包括分红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并由其配偶出具声明。

三、需要着重说明的是,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私募股权投资人在前期尽职调查时要”明察秋毫“,对创始股东、大股东的夫妻关系的稳定与否也应予以十分关注,尽早将其处理在萌芽中,免得留下隐患。一旦创始股东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尽早”割肉“了了。

夫妻感情本来是家事,确会影响公司的事,公司的事又会殃及投资人大家的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稳定社会也不会稳定了,每个家庭的和谐幸福是大家的良好祝愿。

一家之言,望批评指正。公司股权控制权——聊不完的话题,下期继续。

张长河律师,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山东省政府法制学会会员,民革党员,泰安仲裁委仲裁员,聊城仲裁委仲裁员。

主要执业领域:长期专注于股权设计和投资,以精湛的法律服务技巧和对客户高度负责的精神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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