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由“土豆条款”浅析投资人如何降低目标公司创始人离婚时股权分割引致的不利影响

 智能改造人 2023-11-10 发布于广东
图片

投资人经常在投资协议中设置多项风险防控条款以保障其利益,土豆条款是其中一项。所谓土豆条款,是指投资人在投资协议中设置的要求目标公司创始股东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同意,从而确保目标公司股权稳定性的条款。但该类条款因涉及婚姻自由,法律效力争议较大。本文主要以土豆网创始股东的婚变故事为线,浅析公司股权在离婚分割时的归属及投资人应如何防范因创始股东婚姻变动带来的股权变动风险,供参考交流。

01

土豆条款

土豆条款源自土豆网创始人王某的婚变故事。王某与前妻杨某于2007年在香港登记结婚,2008年4月,土豆网完成D轮融资,募得5680万美元的融资款,私募发行价格从0.083美元/股一路飙升至2.62美元/股,但王某在事业上取得的成功并未延续至婚姻。2010年3月,王某与杨某经法院判决正式离婚,双方并未对土豆网的股权进行分割。2010年7月,土豆网已完成数轮融资,并且每一次的私募价格都较前次高,股权持续增值。2010年11月9日,土豆网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上市申请,次日,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王某持有的上海全土豆公司(土豆网核心运营平台)95%股权中的76%涉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拿回属于她的38%股权权益,并提出保全申请。后法院冻结了该部分股权,导致土豆网纳斯达克上市之路半路夭折。[1]

虽然土豆网于2011年4月重新提交申请书并成功上市,但此时已错过上市最佳时机,当时华尔街刚好爆发中国概念股的信任危机,大批中国企业被做空导致股价暴跌,外加欧债危机弥漫在欧美资本市场,土豆网上市后股价一路狂跌,最终被优酷网并购。

土豆网这场婚姻诉讼让投资人意识到创始人股东婚姻状况的变动对目标公司的影响之大,一旦创始人股东的婚姻情况发生变化,便可能涉及目标公司股权分割问题,影响公司的资本运作。于是越来越多的“土豆条款”出现在投资条款清单中,要求目标公司创始股东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同意。

02

土豆条款的效力

虽然“土豆条款”出现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公司股权的稳定性,但其内容确因涉及约束婚姻处于合同无效的边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土豆条款”要求创始人股东结婚或离婚需以董事会决议为前提,干涉了婚姻自由,往往容易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而导致条款无效。

03

股权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据此,通说一般认为,股权具备财产和人身两方面的属性:股权的财产属性表现在股东依法享有获得股权收益的权利,具体体现为股东享有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获取股利分红、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以及享受公司增资过程中的股权价值增值等;股权的人身属性指股东依托股东会、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基于公司利益行使管理权的权利,具体表现为股东知情权、表决权及质询权等。[2]

(一)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参与分割的部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财产属性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司法实践中,股权财产属性的归属存在以下几种形式:1.婚后以共同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一般认为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股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股权通常情况下属于投资者婚前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一般认定归属于投资者个人所有,但因该股权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3]3.夫妻一方婚前股权的婚后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另一方是否进行投资、管理。

(二)股权具有的人身属性在夫妻之间并不当然进行物理上的对半分割

俞传春与朱小爱、艾和青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4]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决策、管理等权利。股权具有财产性、管理性的双重属性。其财产性权利包括收取股息、红利、股权转让价款等方面,可以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管理性权利则仅限于公司股东,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其转让应当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见,虽然夫妻共同投资所形成股权的财产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相应管理型权利(即股权的人身属性)应当专属于股东个人,而非夫妻双方。

且根据《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股权具有的人身属性在夫妻之间并不当然进行物理上的对半分割,实践中一般以对另一半做出现金补偿的方式处理。

04

投资人如何防范股权的离婚分割带来的不

利影响

基于上述分析,虽然上海全土豆公司成立于王某与杨某结婚前,但杨某对于王某所持有的上海全土豆公司股权的婚后收益,仍然有权主张分割。此种情形下,为保护可分配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一般会申请冻结公司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因此,即使土豆网尚未启动IPO,创始人持有的公司股权被冻结仍然将产生创始人不得转让有关股权、不得设定质押等限制,极可能给公司的经营运作(特别是资本运作)造成障碍。[5]为防范创始股东婚姻变动的不利影响,一般建议投资人通过以下方式建立风险防火墙:

(一)创始股东与配偶签订书面协议解决夫妻双方可能发生的股权纠纷问题

《民法典》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赋予夫妻双方更大限度的私法自治的自由和权利,允许双方可以通过签署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6]

因此,建议投资人与创始股东达成协议,约定创始股东与配偶通过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或《离婚协议》的方式解决未来可能发生的股权纠纷问题。具体可表述为:“目标公司的股权(包括股权收益)为原股东个人财产,配偶对该股权不享有任何权益,且无权就目标公司的股权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协议明确创始股东配偶放弃股权权益或就该部分股权不再享有诉的利益,但基于我国立案登记制的立案审查机制,若配偶提起分割目标公司股权的诉讼,法院一般基于符合起诉标准给予立案并审理,即该协议仅作为影响判决结果的证据,不能排除配偶的诉讼权利。

(二)以承诺函形式确保股权的稳定性

为了维护投资人的投资利益,提前应对股权离婚分割风险,投资人可在投资之初要求创始股东与配偶出具承诺函,承诺函一般表述为:“本人确认本人对公司股权不享有任何权益,且承诺不就目标公司的股权提出任何主张”。但在实践中,这种导致配偶直接放弃股权(包括收益权)的要求很难获得配偶认可,让步方案为:可以让原股东及配偶承诺:(一)即便未来离婚,配偶也仅有权获得对应部分的经济补偿,而无权直接要求取得股权;(二)即便未来配偶取得部分股权,也应像原股东一样接受所有交易文件的约束,并将表决权等管理性权利交由原股东行使,参考表述可以为:“本人承诺,如本人由于任何原因获得目标公司任何股权,则本人应受交易文件的约束,并遵守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在交易文件下的义务,且为此目的,一旦投资方提出要求,本人应签署格式和内容基本与交易文件相同的一系列书面文件,且将出席股东会、与股权表决权相关的权利委托给原股东行使。”[7]

05

结语

在下行周期里,投资人为减少投资风险,往往会在交易文件中设立更严格的风险防范条款,但要求目标公司的创始股东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同意的“土豆条款”因其干涉婚姻自由往往被认定为无效。基于目标公司股权在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为防范股权的离婚分割带来的不利影响,建议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努力促进创始股东与配偶以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解决夫妻双方可能发生的股权纠纷问题,或以承诺函形式确保目标公司股权的稳定性,从而将投资风险最小化。

注释:

[1]卢延峥:《土豆条款——由一场离婚诉讼所催生出的风险投资条款》,载于公众号'大工律师'。

[2]熊蓓蓓:《离婚案件中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多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处理问题研究 ——兼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的理解与适用》,载于威科先行。

[3]刘艳华主编:《88讲解决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2023.

[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俞传春与朱小爱、艾和青股权转让纠纷案,案号:(2016)皖02民终1867号。

[5]陆学忠:《<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对公司股权投资与并购业务的影响》,载于威科先行。

[6]《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7]彭竹、杨良峰 :《休戚与共 :家事视角下的对赌安排与股权变更》,载于威科先行。

图片
图片
图片

*特别声明: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