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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中韩专家:聚焦数字经济 共话税收发展

 雨送黄昏xzj 2018-10-13

中国税务报  2018年10月10日

编者按 近日,由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韩国租税财政研究院主办,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承办的中韩“数字经济相关税收议题”研讨会在厦门召开。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北京、江苏、浙江等21省(市)税务局和厦门大学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与会者围绕中韩两国的税收政策”“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数字经济的税收征管”和“应对BEPS的相关法律制度调整”主题进行了交流。

问题

在立法方面,现行税收制度和法律已不能适应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数字经济的征税范围、适用税率等条文需尽快修订。例如,韩国增值税法采取列举式方法,把游戏、数字影音产品及其升级服务等部分数字产品和服务列入征税范围,但不能满足数字经济新兴税源的快速增长。中国法律缺乏对数字产品和服务进行准确定义,也未能明确数字产品和对应实体产品适用不同税率、按照消费地征收增值税等征税措施。

在征管方面,对电子商务的征管力度亟待加大,尤其是C2C(个人与个人之间)交易。由于难以掌握纳税人信息及交易信息,目前两国都暂未制定C2C交易有关的征管措施,不能很好平衡传统行业与新型数字行业的税收待遇。

在信息采集方面,合理运用数字技术把海量、碎片化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好,是税务部门的当务之急。此外,如何看待和使用区块链电子发票等新的技术形态等,也是税务部门需要探讨的课题。

在国际税收问题上,国际已达成共识,数字经济会加剧企业的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BEPS)问题。由于数字经济的操作大部分是以电子平台为基础,在增强企业可移动性、提高无形资产重要性的同时,跨国企业偷逃税正变得更加容易。

在国际合作方面,面对数字经济税收这个议题,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各国态度存在分歧,双边和多边合作欠缺。长此以往,不利于解决国际税源分配不均的问题,阻碍了世界范围内数字经济税收公平的实现。

 

实践

韩国:起步早,覆盖全

韩国电子税政启动较早,于1997年开通国税综合系统(TIS),2002年开通全国统一的服务网站HomeTax,2015年新开通的新税务综合系统(NTIS)是目前韩国国内规模最大的公共信息化系统。经过不断的系统更新和扩容建设,在整合税务系统内部网(NTIS)和外部网(HomeTax)的基础上,目前,韩国税务部门已经实现与56个掌握涉税信息部门的数据实时传输。

韩国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必须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第三方涉税信息资料的法定义务。1999年12月31日出台的《课税资料提供法》,经过9次修订,明确规定:政府机关、自治团体、金融机构等390个机构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审批、许可、专利、调查报告、判决书等98种涉税资料,并且用附表的形式规定了应提交税务机关的第三方信息资料名称、受理资料的机关和提交时间。

此外,韩国自2010年推行电子发票以来,电子发票渗透率逐步提高。2017年韩国电子税务发票开具率达到99.8%(法人99.9%,个体经营者99.2%),基本实现了发票无纸化。

数字技术在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同时,数字经济也逐渐进入税收治理的视野之中。自2014年起,为应对各种经济情况变化,促进经济社会稳步发展,韩国每年制定5年以上的中长期税收计划提交至国会。2015年,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供的征税方案以及他国经验,韩国修订了增值税法,以加强对B2C交易的征管。规定向韩国境内提供数字产品和服务的跨境电商必须进行增值税简易登记,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如游戏、数字影音产品及其升级服务。但随着数字经济迅速发展,以上征税范围已不能适应税源的增长,云计算、网络广告等新兴数字产品和服务急需纳入其中。

中国:持续改,发展快

近年来,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中国税收改革在迅速推进主要税种现代化改革、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加快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方面取得一系列重大突破。

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加强对电子商务的征管,2018年8月31日中国出台《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的多个税收问题,包括纳税主体和征税范围、电子商务的税收特殊处理规则和平台经营者的协税义务等。

为把碎片化信息收集、存储、利用好,中国建设税务云平台和大数据平台,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从纳税人自主申报、第三方、国际情报交换、互联网、新兴媒体等渠道获取相关涉税信息,通过识别、整合和分析,逐步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实现向信息治税、综合治税的转变。

中国税务部门还利用数字经济及相关技术的发展,结合网络、APP、电子支付等手段,扩大以移动设备为基础的纳税服务,提供了多样化、个性化和定制化的税法遵从解决方案,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降低了税法遵从和税收征管的边际成本。今年8月,中国首张区块链电子发票在深圳开出,实现了“交易即开票,开票即报销”,目前主要覆盖小餐饮、停车场和汽修零配等行业,未来将逐步推广到房屋租赁、金融保险等行业。

 

建议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中韩专家一致认为,税收政策缺位和征管漏洞可能引发国际税源分配不均、国内不同行业之间税收待遇不平衡等问题。为此,中韩两国均在结合本国实际的情况下,借鉴欧盟和他国经验,着手准备完善数字经济相关立法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税制改革处副处长朱青山建议,对于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交易,特别是数字化产品的线上交易和远程数字化服务交易,中国现行税收制度存在规定性的缺失,容易引发争议,这是研究数字经济税收制度问题的重点。在允许企业自主探索,支持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关注,及时跟进研究,对存在的共性问题要尽快出台有效措施予以规范。

今年8月31日中国《电子商务法》发布,把数字经济纳入中国税收法治视野之中,采用法律手段对数字经济予以规范,这也应反映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国际税收研究室副主任孙红梅强调,数字经济中许多新业态、新模式都还处于创新发展的初期,对这些新业态、新模式应该秉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科学规范、逐渐完善的态度。应尽快修订税收征管法,将适应数字经济的税收征管创新实践在法律中确定下来。

多位韩国专家也持相近观点,在鼓励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税收治理也是目前韩国讨论的热点和焦点。在C2C交易,同中国一样,在难以掌握纳税人信息及交易信息的情况下,韩国暂未制定有关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但韩国强调税务部门对税源信息的监管,同时鼓励和引导从事C2C的个人自主自觉进行纳税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此外,韩国税务部门对可能存在偷漏税款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排查和稽查,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促进公平是韩国税收征管制度建设的重要原则,尤其是在不同行业之间税收待遇不平衡的背景下。韩国租税财政研究院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李相烨举例韩国金融税收制度,未来将通过扩大税基、简化税制等措施,以促进金融所得与其他所得征税的横向公平及各收入阶层征税的纵向公平。

会上,韩国专家还聚焦当下,建议对数字经济消费额进行征税的临时性措施。韩国租税财政研究院税收政策研究室副研究员金光峰先后分析OECD中期报告中有关数字经济的3种征税方式,认为设立数字化服务税相对可行,即对数字交易的销售额进行征税。同时他也提醒,要尽量避免重复征税和过高税负,把对新兴企业、小规模企业的影响降至最低。韩国租税财政研究院税收政策研究室副研究员郑在铉也表示,数字经济成本较低,对其销售额进行征税不失一种有效的规范方法,但在起征点、税率的设定上,要注意保障小微企业的权益。

整合税收征管系统,提高税收信息化水平

数字经济一方面引发商业模式创新突变,税收征管政策模糊等现实挑战,但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更新迭代也为解决新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新路径。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黄立新指出,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是中国一项长期任务,需整合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等方面业务,优化完善税收和缴费管理信息系统,以提高正确率,降低征纳成本,增强税费治理能力。

中国《电子商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当前,税收征管已不能单纯依靠税务部门一家完成,必须转变理念,树立协同共治的治理理念,积极构建多方参与的治理体系,而大数据技术能够及时采集、比对、分析第三方涉税信息,能够促进税务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同合作,显著提高征管效率。

会上,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的徐朝威通过介绍当地电商税收风险管理项目组的工作成果,印证了数字技术应用在税收征管上,能够及时采集第三方涉税数据,准确定位税收风险点,有效提高税法遵从度。

韩国租税财政研究院税收征管研究中心主任文熙 也表示,第三方涉税数据非常重要,通过对外部数据与内部数据进行验证、比对和分析,短期内就能迅速掌握纳税人现状,精密筛除偷逃税嫌疑人,弘扬诚信纳税的社会风气。数字技术能够强化税源管控,确保税收应收尽收,在减税的前提下也能充分保障税收收入和税收安全。

应用于税收IT领域的前沿技术也得到中韩专家的高度关注和重视。韩国租税财政研究院税法与征管中心主任辛尚和介绍说,目前韩国对区块链技术的研发还处于基础阶段。对于区块链电子发票,辛尚和说,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溯源等特征决定了该技术具有较为广阔的应用前景,如何应用到最合适的领域和行业是当今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他认为,凡事都有两面性,区块链技术需理性看待,数据存储和数据冗余所耗费的成本比较高昂,税收数据存储于区块链中的每一个节点会产生很大风险,以上这些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

做好政策储备,应对数字经济BEPS问题

数字技术的发展,会让BEPS问题变得更加严重。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数字化的远程交易模式是否在收入来源国构成常设机构,及其引发的收入定性等问题。面对BEPS问题时,出于自身情况和国家利益的考虑,各国的态度也有差别。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朱炎生指出,数字产品和服务消费大国采取较为激进的税收政策,出台了系列单边措施;消费和生产重叠的国家一般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既要对数字经济予以规范,也要扶植相关企业的发展。

针对中国目前跨境交易中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消费地原则征税,未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而从事电子商务的跨境电商不征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办公室主任陈琍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例建议:在征收增值税方面,一是应准确定义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明确销售数字产品和服务是应税行为。明确进口服务和数字产品的单位以及向中国境内个人消费者提供服务和数字产品的境外供应商是中国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尽快确立跨境数字交易在消费地征收增值税的原则,对出口数字产品和服务实行零税率,增强中国跨境数字交易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对进口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按照中国增值税相关规定征收增值税,维护中国的税收权益。征收所得税方面,要求通过平台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个人必须进行税务工商登记,并统一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韩国参照欧盟和OECD的经验来加强对跨境交易的管理。2015年,韩国修订的增值税法引入简易登记制度,规定向韩国境内提供数字产品和服务的跨境电商必须进行增值税简易登记,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中韩两国同属于消费和生产重叠的国家,在2020年OECD发布数字经济活动征税方案最终报告出台前,专家建议两国都应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做好国内政策储备,以包容审慎的态度,综合考虑国内外企业税负差异的问题,分析政策可能取得的财政效果,实现对数字经济予以支持和规范的目标。

 

启示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化税收治理

数字经济正在成为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能,新型的商业模式和数字技术不仅重塑了现代商业,也推动了政府治理和服务的数字化转型。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要想做好数字经济税收治理工作,离不开国家层面的行动和参与。无论是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整合税收征管系统,还是做好政策储备应对BEPS问题,都需要各国之间通力合作。

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信息交流和行政合作。即便公布了国际普遍征税规则,各国仍需要一个协商讨论的过程。中国既是向外输出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大国,又是跨境消费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大国,必须加强与其他国家的行政合作,积极参与多边联合行政或多边审计,此外,还应考虑与其他国家就跨境增值税等相关问题达成双边和多边协议。

要深度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对跨境数字交易的相关问题还处在探索和商讨阶段,为顺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变化,完善跨境数字经济相关的税收法律,深化跨境数字经济相关的税收征管与服务,推进符合国家战略的国际税收协定的修订,中国应充分利用BEPS数字经济工作组、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第九工作组以及各种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平台,深度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讨论和制定,不断加大对国际避税的打击力度,维护中国的税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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