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1.增值税与“营改增”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于1954年起源于法国,其前身是多环节、阶梯式的营业税。 (1)多环节阶梯式全额计税 (2)按照增值额计税 (3)增值额的法定性 各国增值额都具有法定性。 2.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4)是价外税。 3.“营改增”——增值税的扩围 全面——制造、批发、零售、进口、服务、劳务 法国1954年实施的增值税属于零售前型,1976年实施全面型增值税。韩国(1977)、印尼(2004)、德国(1968)、英国(1973)等一步到位实施全面型增值税。 我国2016年5月完成全面增值税的改革。 4.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基本标准是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大小;在销售额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也可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6.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有形动产。含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货物: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的应税劳务 ①受托加工 ②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应税服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 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4)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营改增”的内容) 7.税率与征收率 我国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 我国增值税在设置了一档17%基本税率的基础上,针对特殊行业和产品设计了13%(2017年7月1日之后改为11%)、11%、6%的三档低税率,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服务实施的零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税率而适用征收率,法定征收率是3%;2016年“营改增”特殊项目做特殊计算时还有一档5%的征收率。 8.税额计算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 (1)一般计税方法 适用主体:一般纳税人 计税公式: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提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简易计税方法 适用主体: ①小规模纳税人; ②一般纳税人的特定销售。 计税公式: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税)×征收率 (3)扣缴计税方法 适用主体: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在境内提供应税行为且未设立营业机构的计税公式: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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