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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非全日制搞清楚它与兼职的区别再说

 温柔的TIGER 2018-11-15


要用非全日制搞清楚它与兼职的区别再说

在如今大的经济形势一直不见回升而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企业老大想方设法降成本就是必然的了。但如果要将降成本的注意打到人工上来,真的有时不得不说这就是一短视。

人都有幸福的习惯,从穷到富的一路拼搏很艰难,但由富到穷的适应痛苦其实更难。

所以,当你将成本降到了员工头上,往往员工的接受心理会很差。如果不是外面实在找不到工作的话,我想大都会选择离职而去。

当然,老大能想到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既给员工一点念想,也给员工一些到外面寻找第二、三份收入的机会。倒也勉强。

但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与全日制管理存在更多难题。

而在这样的管理中,如果能从兼职的理解出发则更有所帮助。

一、非全日制与兼职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一)兼职员工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一样都是劳动关系吗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利用空余时间到其他单位上班工作现象很多而这样的行为被称之为兼职。2008年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一些司法审判机关会以劳务关系对待。

所以08年前一般认为,兼职员工与兼职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

但自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以后,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司法审判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基本持肯定态度。只要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异议,一般都认定劳动者与兼职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以符合劳动法所倡导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这是由于劳动关系的成立在劳动法规中有三个条件:

1、双方皆有合法主体资格;

2、劳动者遵守劳动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支付报酬的工作;

3、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而现在普遍认为兼职也一样是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规保护。

(二)兼职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在哪?

一是用工时间上。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兼职,一般没有固定工作时间要求,以完成一定任务的工作。

二是工作性质上。非全日制工作只是时间不够长,但属于员工的本职工作;而兼职,是该人主要工作以外的工作。

三是劳动报酬上。非全日制指以小时计酬为主,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而兼职工作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兼职则没有劳动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

而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在薪酬上可以区别制定。

按照劳社部发[2003]12号文件中关于工资的相关规定,全日制用工形式中发放劳动者的薪酬由工资、福利、保险费等系列单独费用项目组成,以上费用单独或合并计发。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中劳动者获取的薪酬则采取包干制,即非全日制用工中用工主体发放劳动者的薪酬已经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系列费用。

四是在两者对应区别上。非全日制,主要区别于全日制工作;而兼职主要是针对于专职的工作而言。而在法律法规上,虽然兼职也形成了一种默认,却没有明确的法律称谓。而非全日制则有本应的劳动法规确定。


二、非全日制用工员工兼职怎么管理?

(一)非全日制用工对象可以兼职。

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间自由度较高,是可以在外面兼职其他企业的工作的。

但其工作的序列却由《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后订立的劳动内容不得影响先确定的劳动内容的完成。

而至于在兼职中的关系的确立,可以是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第二份合同起以劳务的形势签订。

(二)社会保险的购买管理。

由于我国社保相关规定,现不能重复购买。因此,一般情况只有第一份劳动合同签订单位对非全日制用工者具有购买社保的义务。而根据非全日制用工意见,还只需购买工伤保险就可以。

但事实上大部分地区都不能单独购买工伤险。因此可由下法解决。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者,

一是与员工协商购社保。但除工伤外的费用由员工自负。

二是换购雇主责任险。基本赔付与工伤相若。

而对于签订劳务合同的兼职者,

一是购买雇主责任险。基本赔付与工伤相若。

二是将业务劳动进行承包给劳动者。由其自行解决安全等问题。

小结,全日制、非全日制、兼职、专职,这样的用工区别正在不断缩小,但目前尚有一定区别。但非全日制的使用并不是减少人工成本的关键。要做好用工管理,还得从防范风险,从合法合规上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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