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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内容显失公平被判撤销

 徐云良民商法务 2018-11-18

  案件快报

  2017年11月21日,殷某无证驾驶章某所有的未入户四轮拖拉机沿省道S10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前台地下道南侧路段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周某驾驶的载着徐某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殷某驾车逃逸,之后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认定,殷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被送往固镇县康惠康复医院住院治疗31天。

  2017年12月19日,周某、徐某与殷某、章某就此次事故达成交通事故协议,协议内容为: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就事故损害赔偿方面达成一致,当事人殷某赔偿周某、徐某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赔偿补助合计人民币1.5万元,四轮拖拉机机主章某赔偿周某、徐某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赔偿补助合计人民币4.5万元。协议达成后,章某向徐某支付了45000元,殷某未履行协议义务。案件审理期间,徐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经鉴定,徐某构成十级伤残,损伤后误工期以300日为宜,护理期以90日为宜,营养期以90日为宜,后续治疗费需人民币8000元左右。为此,徐美支付了检查费280元、交通费288元、鉴定费2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健康权及合法财产权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殷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驶入道路左侧,造成交通事故并逃逸,应当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殷某、章某与徐某、周某达成的《交通事故协议书》中约定,殷某、章某共赔偿徐美6万元,该协议是在徐某没有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达成的,后经鉴定,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各项损失达138240.48元。由于徐某仅凭自己的知识水平对自己是否构成伤残无法作出判断,且协议的结果与徐某的实际损失悬殊较大,故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显然显失公平,因此徐某请求撤销《交通事故协议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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