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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不履行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纠纷案由之我见

 交通事故处理顾问 2018-11-18


作者:冯国春



    【案情】

    2016年9月7日11时许,被告杨某之子小杨酒后、无证驾驶四轮车,在超越原告苑某之夫齐某酒后驾驶的四轮车时,造成两车相刮撞,致齐某驾驶的四轮车翻入沟内,造成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原、2016年9月21日经交警部门对此起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被告杨某之子小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9月29日经交警部门调解,原告苑某与被告杨某签订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由被告杨某按责任赔偿齐某死亡赔偿金及各项费用33万元;2、赔偿给付方式,于协议之日给付现金20万元,余款13万元于2017年末付清。当日被告杨某给原告苑某出具13万元欠条一份,约定欠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被告赵某、王某在担保人处签名摁印。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付。原告遂于2018年1月1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杨某支付余款及被告赵某、王某承担给付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根据原告苑某的诉讼请求,依照《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判决被告杨某在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原告苑某赔偿款;被告赵某、王某对此款承担给付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该案起诉到法院后,立案庭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如何确定案由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是被告杨某之子小杨酒后无证驾驶四轮车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应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理由为该案是因为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之诉,原、被告所达成的协议是建立在侵权的基础之上,赔偿协议因侵权而产生,其本质是侵权之债。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应定合同纠纷。该案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纠纷,但双方当事人就侵权赔偿已经达成一致协议,并部分履行,被告未按协议完全履行引起本案纠纷的发生,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案件评析】

    如何确定不履行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纠纷的案由,不仅应当对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性质有综合”的认识,更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法官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为:

    第一、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的私法性质。《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第二、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条所赋予当事人的是为实现权利而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对选择何种请求权没有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案中,原告苑某与被告杨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行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是对各自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被告杨某也未提及或主张协议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手段,即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故协议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告杨某依法应按合同全面履行其义务。如果被告杨某主张并有证据证实该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该案应以其基础法律关系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审理。

    第三、从该案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该案符合合同纠纷的构成要件。现行《民事案由规定》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从本案原告苑某起诉的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和侵权方式看,其主体是不履行合同的被告杨某,其内容是原告苑某依照合同明确的义务即请求判决被告杨某支付,被告杨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合同主体间的诚实信用,侵权方式则是不履行欠款协议(合同)。可见,根据原告苑某主张的上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被告杨某所欠原告苑某的债务,已明显将交通事故发生后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故本案应以合同类纠纷确定案由。

    第四、从法律适用来看,以合同纠纷审理更适合正确处理本案。对案件确定案由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也是正确“找法”的过程。案由定为合同纠纷,自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本案进行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结合本案,原告苑某以被告杨某用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诉请被告杨某履行已到期义务。原告苑某是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起诉,要求被告杨某代替之子小杨继续履行协议,所选择的是合同之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上述条文,判处被告杨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偿还原告苑某欠款13万元。

    另,就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性质而言,我国当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虽未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或自行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效力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自由订立合同的权利,只要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自治,且订立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合同即合法有效。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即产生一种侵权之债,双方当事人形成一种赔偿法律关系。从法律性质上看,当事人形成的这种赔偿法律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当事人可以平等、自愿协商,处置自己的权利义务,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从此意义上讲,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可视为双方处置自己权利义务,以解决赔偿争端的契约,一经签订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因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即转化为合同之债。如果当事人随意反悔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就会使社会产生信用危机,引起纠纷双方的诉累,最终不利于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本案中,原告苑某的诉求要求被告杨某履行协议到期债权,应确定为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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