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划设了“两条线”,即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这两条线德法相依、相辅而行,“道德高线”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好同志”标准,“纪律底线”则开出负面清单,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前,打造了一个从“好同志”到“阶下囚”的缓冲地带。 纪法分开、纪严于法,且纪在法前。这既是做减法,也是做加法。通过纪法各表,一方面把纪律中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去除,厘清纪律和法律的关系,解决了“纪法不分”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让纪委回归“执纪”本职,理顺纪委与司法部门的关系,避免纪委“执纪又执法”的尴尬。“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则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为党纪“加码”,使党纪失去“护身符”的属性,成为厉害的“紧箍咒”、带电的“高压线”,把“绝大多数”推到“好同志”的标准,把“关键少数”拉离“阶下囚”的危险。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为监督执纪工作指明了新方向,拓展了新思路,提出了新要求。即要牢牢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贯穿于党员干部从“违纪”到“破法”的各个阶段,做到防病于未发、治病于初萌。首先,要护住整片“森林”的健康。以促进党内关系正常化、经常性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铲除党内“一团和气”的生态土壤,解决党员“破纪之初”的思想问题,把“预防措施”做得扎实稳妥,增强党员干部自身的“抵抗力”,让“绝大多数”在“第一种形态”就能及时警醒,让“第一种形态”把绝大多数党员留在“好同志”阵营。其次,要准确拿捏轻处分和重处分的尺度。监督执纪的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症下药才能发挥药效。轻处分不是“人情照顾”,不能“讨价还价”,轻处分体现在“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一是及时,用在违纪问题尚不严重的时候,二是严格,对应当给予处分的要毫不手软,如此,才能让轻违纪的党员干部知止常止,不突破“第二种形态”,用轻处分管住大多数违纪党员。重处分是对少数“病情严重且恶化”者不得已而用之的“施救措施”,是放手一搏式的“最后挽救”,让少数严重违纪者能够深刻反思,悬崖勒马,不突破“第三种常态”,用重处分管住少数违纪党员。最后,对无视前“三种形态”,仍不收敛、不收手的“极少数”,在进行纪律审查时,发现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结合案例反思监督执纪工作在前“三种形态”中的疏失与不足,积累经验教训,从制度层面和实施层面织密织牢监督执纪的“笼子”,从根本上遏制“不查就是好同志,一查就是阶下囚”的现象。 (作者系耒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管林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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