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许多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对劳动者声称辞职需要经过单位批准,否则视为旷工不发工资。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等法律条款之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劳动者只需要尽到通知义务。 如果劳动争议很可能要面临仲裁、诉讼,那劳动者选择律师发函解除劳动关系会更加稳妥。 下面列举本律师经办的两个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均是委托人委托本律师发函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仲裁委均支持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一:雷XX诉佛山市三水FLK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一)律师函 (二)仲裁裁决书摘录 案例二:潘XX诉广东XX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一)律师函 技巧:迟发函4天,多得半个月经济补偿 (二)仲裁裁决摘录 法律链接: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8.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二)《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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