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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雍也篇6.5——原思为之宰,与之粟九百,辞

 文冠厚朴 2018-11-20
雍也篇——

原思为之宰,与之粟九百,辞



【原文】


原思为之宰,与之粟九百,辞。子曰:“毋!以与尔邻里乡党乎!”


【白话】


原思作孔子的家宰,孔子给他俸禄九百斗小米,他辞去不要。孔子说:“不要辞!拿去给你的邻里乡亲们吧!”



【释词】


原思:孔子弟子原宪,字子思,小孔子三十六岁。原思作宰可能在孔子在鲁国担任司空、司寇之时。据《史记》所载子贡见原宪一事,可见“原宪之为人操守廉洁、不辞贫贱”。

宰:家臣。此处是原思做孔子的家宰。

与之粟九百:给他九百斗的小米作为俸禄。原思为夫子家宰,是上士,年俸为粟九百斗。程树德:“古者,班禄以粟。宰,士也。以上农食九人计之,为粟二百九十斗有奇;此下士之禄,视上农者也。中士倍之,为粟当四百六十斗零。上士又倍之,得九百二十一斗零。云‘九百’者,举成数也。”

辞:原思辞禄。

毋:孔子止原思辞禄。士辞位,不辞禄;有位则有禄,义所当受,不得辞,惟辞位乃无禄耳。孔子命原思勿辞。   

邻里乡党:此处指邻里乡亲中的贫乏者。孔子认为俸禄不当辞,可以用俸禄来接济乡亲中的贫困者。郑康成:“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万二千五百家为乡,五百家为党。”



【先贤精义】


《论语注疏》曰:此章明为受禄之法。孔子与之粟九百斗,原思辞让不受。孔子禁止其让,言禄法所得,当受无让也。

朱子曰:常禄不当辞,有余自可推之以周贫乏,盖邻里乡党有相周之义。

程子曰:原思为宰,则有常禄。思其多,故又教以诸邻里之贫者,盖亦莫非也。

栻曰:圣人于子华谓“周急不继富”,于原思谓“毋,以与尔邻里乡党”,其义可见矣。盖取与辞受,莫不有其则焉,天之理也。圣人从容而不过,贤者审处而不违,若以私意加之,则失其权度:或与其所不当与,为伤惠;而或辞其所不当辞,亦反为有害于廉矣。

陈祥道曰:可以与,可以无与,无与可也;与,伤惠。可以取,可以无取,无取可也;取,伤廉。子华之富,非可多与也;多与,则为伤惠。原思之宰,非可无取也;取之,则非伤廉。此孔子所以不许冉有之请,而止原思之辞也。孔子止思之辞,是亦仁义而已矣。

《论语稽》曰:记者类记此二事,盖以多寡、贫富、辞受、取予,互见其义。

张子曰:于斯二者,可见圣人之用财矣。

《论语正义》曰:子华使于齐,原思为之宰,不必同在一时,弟子类记之,以见圣人取予之际各有所宜尔。

钱穆曰:孔子当冉有之请,不直言拒绝;当原思之辞,亦未责其不当。于授与之间,斟酌尽善而极严,而其教导弟子,宏裕宽大,而崇奖廉隅之义,亦略可见。学者从此等处深参之,可知古人之所谓义,非不计财利,亦非不近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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