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此问题很多人都存在疑问,本人多年从事工程审计过程中也遇到过多次,起初也认为应该按照合同中解释顺序来解决此问题,但后来发现,解释顺序不一定适用实际情况,本人也苦恼很久,在和多位前辈请教探讨后终于有了较为贴切的解释: 解决方法的核心在于投标文件: 要看施工方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正常来讲,施工方是要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如果投标方按照招标文件的范围来进行投标报价,那投标报价的施工范围和招标文件是一致的,招标文件的效益是要大于施工合同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由招投标法也可以看出,签订合同时应遵从招投标实质性条款,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能背离招标文件。 《司法解释》第21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司法解释中的备案的中标合同,就是指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的合同。 综上所述:要结合投标文件去看招标文件和合同内容,从而确定应已哪个文件为准! 欢迎大家提出不同意见,批评指正,共同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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