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合同确定的工程范围是一幢大楼,但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除了这幢大楼外还有一条商业街?中标合同工程价款为1000万,但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却只有800万?由于发包方需要控制成本,提高利润;承包方之间的竞争激烈。这种违背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况,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过程中常发生,通常会造成承包方的利益受到或大或小的损害。而发包方也会因为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而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那么,通过以下几点内容来判断自己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这两种情况下,法院应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务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1 强制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对强制招标的工程范围有明确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招标投标行为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有什么关系? 一、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 根据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招标人发布招标通告,或者发布邀请书的直接目的是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招标人发布招标通知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 二、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 投标文件中包含有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只要招标人承诺(宣布中标)就可签订合同。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投标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各个投标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在投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 三、确定中标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行为 招标机构一旦宣布确定中标人,就是对中标人的承诺。招标机构和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订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订合同。另外,在确定中标结果和签订合同前,双方不能就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 03 如何理解合同实质性内容? 一、《招标投标法》中“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应受《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影响 合同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未予以明确。依字面理解,应当是指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在理解“合同实质内容”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 2.合同实质性内容不等同于构成新要约的内容。 3.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是指《合同法》第275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司法解释确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 1.工程范围。 城市规划内各类建设项目新建、改造、扩建翻建,都存在建设范围。承包人具体施工的工程范围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合同等文件确定。该范围决定了承包施工 的边界。 2.建设工期。 建设工期是施工人完成施工合同的时间或者期限。工期通常与工程范围直接相关。建设工期的长短,是任何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必备的条款。 3.工程价款。 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收取工程价款是承包人最主要的权利。在工程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不变的情况下,决定工程中标人的因素往往就是工程价款,即投标文件中工程价款最低者中标。 4.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依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5.其他条款 除了以上几点,特定情形下,也可能存在背离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签订的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这只能根据建设工程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声 明: 本文和图片由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整理后免费同公众公益分享。如无意中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予以删除。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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