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平100619136 2018-11-20 16:16:16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二、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三、例如2016年6月5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6月20日,取得该大楼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票注明增值税额为1100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11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将在本期(2016年6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2017年6月)抵扣。 四、会计分录 1、2016年6月,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一办公大楼 10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00000 一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0000 贷:银行存款 111000000 2、2017年6月,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0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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