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县城区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和场所: 东至合铜黄高速(青阳高速路口-新中村窝里江组高速人行天桥),南至新中村窝里江组高速人行天桥沿村路-东外环桥-芙蓉大道,西至环城西路,北至G318(青阳高速路口-红旗路口红绿灯),上述四至范围含沿路两侧临路居民住宅、小区、经营场所、单位、绿地等(具体见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禁放场所。 二、禁放时间:禁放区域和场所全年禁放。 三、在禁放区域、禁放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罚结果记入诚信档案。 四、禁止在禁放区域和禁放场所经营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和无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处罚结果记入诚信档案。 五、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规定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记入诚信档案。 六、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通过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公民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予以首位举报人300元奖励。 七、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制止、查处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由青阳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青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2日
禁放区域:1、红线范围内区域。 2、沿红线两侧临路居民住宅、小区、经营场所、单位、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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