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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涉税案例解析:借款利息税前列支,中介进项税抵扣问题!

 绿叶发于春枝 2018-11-22
税小课 2018-11-19 10:00:00
8个涉税案例解析:借款利息税前列支,中介进项税抵扣问题!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通过各种渠道,以不同的方式、不同的利率贷款,有时还经过了中介、担保、评估等机构,那么,借款的利息都能税前列支吗?中介的进项税能抵扣吗?

【案例一】:A公司贷款给B公司500万,年化利率为6%(与银行同期利率相同)。B企业可以税前扣除多少利息?

案例延续:1

如果B公司是A公司100%控股的企业,实收资本为100万元。B公司为非金融企业,同时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B公司能税前支多少利息呢?

【分析】(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结果】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A公司,因此,B公司接受A公司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2:1的部分所支付的利息不能扣除。故B公司税前列支的利息为:200*6%=12万,另外300万的贷款利息18万元不准税前列支。

案例延续:2

如果A公司、B公司企业所得税率相同,都为25%,但无法成供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其它条件不变。则B公司能税前列支多少利息。

【结果】 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高于A公司,但不能提供独立交易的证据,B公司接受A公司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2:1部分支付的利息不可以税前扣除。即能税前扣除的部分利息为:200万*6%=12万。

案例延续:3

如果A公司、B公司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能提供相关证据,B公司能税前扣除的利息是多少?

【分析】 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8个涉税案例解析:借款利息税前列支,中介进项税抵扣问题!

但是为证明是独立交易原则,你得准备以下资料:

(1)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2)企业集团偿债能力和融资结构分析;

(3)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4)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5)关联债权投资的币种、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6)企业提供的抵押品及条件;

(7)担保人状况及条件;

(8)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情况及条件;

(9)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10)其它能证明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结果】符合上述条件,经税务局审核通过的,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即可以扣除:30万=(500万*6%)

【案例延续:4】

B企业向员工借款500万,利率8%(银行同期利率为6%),如何计息?

【分析】(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结果】因此,B公司所支付利能在税前列支的部分为:

(1)不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的部分,可以税前列支:30万=【500*6%】;

(2)余下的10万=【500万*(8%-6%)】,按规定不得税前列支。

(3)类似企业大多以工资形式向员工支付。(须事先做好税务筹划)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还有四个特别提示:

【①】在支付利息时,要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

【②】是需要利息受益人提供发票,以证明其完税情况。

【③】是要证明其是独立交易原则,否则超过资本性投资2:1部的贷款利息,不得税前列支。

【④】是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因为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单位及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案例延续:5】

贷款方公司的股东实收资本未到位。A公司贷款给B公司500万,年化利率为6%(与银行同期利率相同)。B企业可以税前扣除多少利息?其中:B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实收资本100万元。

【分析】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结果】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支付的利息能税前列支的部分为:100*6%=6万元。

【案例延续:6】

集团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资金免息拆借,是否视同销售计算利息? 假设A公司借给其100%控股的子公司B企业100万元,不要求B公司承担利息。

【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

【结果】本案例中母公司无偿向子公司提供贷款,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但是即使视同贷款服务,如果符合免增值税条件,可以申请享受免税政策。

【案例延续:7】

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的利息,是否征收增值税?

案例:A通过银行借款100万,同时与子公司B企业签订合同,当月将款项拨付给B企业。合同约定:B企业将银行借款合同规定的利息及本金,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向母公司支付,再由母公司统一归还银行。

【分析】(1)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向子公司B企业收取的用于偿还银行借款的利息不高于支付银行错款利率水平的,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如果超过,就全部利息计征增值税。【注意:是全部,不是超过部分】

(2)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只有集团公司才符合上述免增值税政策的主体。集团公司的概念,是否需工商部门确认,值得探讨。

(3)如果只是形式要件的问题不能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这并不是非常公允。所以,最好事先征得税务部门认可。

【结果】A公司不用缴此业务的增值税,B企业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列支。

【案例延续:8】

通过中介公司提供的融资服务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3万元服务费能税前列支吗?

假设B公司在融资过程中,是通过中介公司,且支付了3万元服务费,同时取得了6%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1698元(=3万/[1+6%])是否可以抵扣.。

【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结果】 所以,B企业取得的融资服务费进项税1698元,不能抵扣。3万元服务费是否税前列支,目前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但一般公认的佣金或经纪服务费比例,税前列支部分不能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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