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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例看企业福利费的税前列支

 魏春田 2020-05-16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个从事货物销售的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9月,税务稽查人员对甲公司2016年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甲公司对一些相关费用进行了如下列支:

1、支付自办职工食堂、洗澡堂、理发室等服务人员工资1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

2、根据合同支付B公司食堂、洗澡堂、理发室等全年物业费,计入管理费用(物业费)50万元,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万元。

3、职工食堂招待客户费用10万元,全部计入职工福利费。

4、组织职工运动会,购买运动服装等5万元,全部计入职工福利费。

5、租赁房屋作为员工集体宿舍,计入管理费用(租赁费)100万元,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万元。

6、职工澡堂大修, 计入管理费用(修理费)50万元,并抵扣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5.5万元, 

观点展示

稽查人员认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既不能将福利费在其他费用列支,也不能将其他费用在福利费中列支。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由于甲公司会计人员对税收相关规定认识不清,造成甲公司在费用列支上存在如下问题:

1、甲公司职工食堂、洗澡堂、理发室的工资10万元,不应计入管理费用,而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

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企业内设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2、甲公司支付乙公司物业管理费50万元,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不应作为企业的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同时,且已抵扣的50×6%=3万元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以转出。

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

3、甲公司在职工食堂招待客户用餐10万元,应计入业务招待费,而不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政策法律依据:国税函〔2009〕 3号文

4、甲公司组织职工用水所购买的运动服装5万元支出应计入工会经费,不应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政策法律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 

5、甲公司租赁房屋用于员工集体宿舍所发生的费用应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同时,已抵扣的5万元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政策法律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属于非货币性福利。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6、甲公司职工澡堂大修费用,应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应计入管理费用。同时,应将将已抵扣的11万元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财税〔2016〕3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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