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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能伴 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体经营者的影响

 刘刘4615 2018-11-24
全能伴 2018-11-23 13:15:14
全能伴 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体经营者的影响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规定有差别待遇。本文将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对二者规定的差别来说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影响。

一、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可以扣除的项目包括:

1、每年六万元费用

2、专项扣除

3、专项附加扣除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18年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每一纳税年度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等个人经营者在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后可以扣除的项目包括:

1、每年六万元费用

2、专项扣除

3、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与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扣除项目相比,少了一项专项附加扣除。

全能伴 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体经营者的影响

三、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等个人经营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扣除项目对比

1、对每年六万元费用完全一致。

2、对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专项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规定的专项扣除一致,即专项扣除项目既指三险一金。

3、对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这与第十五条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规定的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一致,即指可以扣除的年金、税优保险等。

4、对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是对于个体工商户等个人经营者却没有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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