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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老虎伤人事故的对比

 常熟老吴 2018-11-25

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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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9宁波雅戈尔野生动物园发生老虎伤人事故,一男性游客死亡。该游客为逃票翻越围墙进入园区,又钻过铁丝网再翻越虎区围墙,进入老虎放养地,结果被老虎咬死。
  2016.07.23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老虎伤人事故,母女两人一死一伤。一家4口驾车去该园玩自驾游项目,园方规定“严禁下车”,但进入虎园一段时间后,他们误认为已在安全区,女游客下车想与丈夫更换驾驶,结果女游客被老虎咬住拖走,其母亲下车施救,最终母亲死亡女游客受伤。
  现在把这两起事故作一对比,对各自承担什么责任作初步划分。
  宁波老虎伤人事故,是游客故意违规,逃票、翻越围墙、钻过铁丝网。
  在正常情况下,无论何时何地的围墙都是不允许翻越的,这是公共规则,对成年人而言是常识,围墙上即使不挂“禁止翻越”的警示牌,也不等于可以翻越。
  围墙是静止的,永久禁止翻越的,正常情况下的翻越都是主观故意违规行为,不存在因失误而翻越的情况。
  至于游客如何翻越3米高的围墙,又如何钻过铁丝网?就要看游客是否对围墙及铁丝网进行了破坏?如果没有破坏就翻越了围墙,钻过了铁丝网,那就说明这些防护措施(强制措施)还有漏洞。(当然对具有超常翻越功夫的人另当别论)
  北京老虎伤人事故,游客主观上没有违规的故意,是误认为已在安全区而下车。
  在正常情况下是可以下车的,进了野生动物园才被临时规定为“严禁下车”,这是园方的自定规则是一种反常的规定,它不是公共规则,不是常识,而且汽车是移动的,动物园的环境对游客而言是陌生的,那么在什么地方可以下车呢?因此既然临时规定“严禁下车”就应该有“可以下车”的规定与之配合,应当告知游客在看到“可以下车”的指示牌后,才可下车。但园方只告诉了游客“严禁下车”,却没有告知哪里“可以下车”,实际上也只设置了“严禁下车”的警示牌,而没有设置“可以下车”的指示牌,而且事发地也没有“严禁下车”的警示牌。这明显是警示不足,指示不清,在这种模糊地带,容易造成游客误判而下车。
  “严禁下车”是特殊场合、特殊情况下的反常规定,理应采取特殊措施(强制措施)来保证“严禁下车”的规定得到万无一失地执行。强制措施就是让游客无法下车或让老虎无法靠近游客。但园方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严禁下车”只停留在口头告诉上。
  正因为正常情况下是可以下车的,那么当被临时规定为“严禁下车”后,园方是否考虑到游客能否适应?当出现车辆故障、生理需求等情况后,游客就有可能习惯性地下车,但由于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对游客的这些可能性的下车行为,园方没有任何控制能力。
  “严禁下车”是反常的禁止行为,是园方的自定规则,凡是自定规则就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任意制定或想当然地制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也就是说园方有保护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这里的关键是园方要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而不是由游客自己来保护人身安全。
  自驾游的汽车是游客自己的,园方虽然规定了“严禁下车”,但只停留在口头上,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具体措施来限制下车,是否下车都是游客自己在掌控,一旦游客误判,认为已到可以下车的地方而下车,就会有生命危险,对此园方却无力控制,可见游客的人身安全完全是游客自己在保护,而不是由园方提供的有关设施来保护的。这就说明园方没有做到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精神背道而驰。
  因此“严禁下车”的规定本身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园方不应该规定“严禁下车”,而应该采取措施使游客无法下车或使老虎无法靠近游客来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这如同去游乐场乘过山车,游客进入座位后,有一个支架翻下来把人夹住,游客自己是无法打开这个支架的,因此没有必要规定“严禁打开”,因为你自己根本打不开。
  由于园方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才有了“严禁下车”的规定。如果园方不违法,也就不存在“严禁下车”的规定,游客也就不存在违规,因此说是园方违法在先,才造成游客违规。
  综上所述,宁波老虎伤人事故,游客要负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而北京老虎伤人事故,园方要负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
  为了对两起事故更好的对比,把两起事故的主要特征列出如下:
  宁波老虎伤人事故 
  游客故意违规 。 
  严禁翻越围墙是公共规则 , 
  是常识,是正常的永久的规定 。 
  园方有强制措施。 
  园方没有违法 。 
  园方强制措施有漏洞 。 
  游客负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 。 
  北京老虎伤人事故
  游客主观上没有违规的故意。
  严禁下车是自定规则,不是常识,
  是反常的临时的规定。
  园方没有强制措施。
  园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游客有失误。
  园方负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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