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建设工程竣工时间的确定以及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后果

 senllon 2018-11-25

0049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04年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前,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在审理有关竣工日期争议的案件时,对于竣工日期的认定标准存在明显差异。标准的不明确对于案件的争议纠纷的解决造成了巨大的阻碍。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十四条对竣工时间的确定做出了规定。竣工时间的确定主要以竣工验收合格为原则。同时,若出现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情况时,竣工日期则为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若未经验收发包人直接投入使用的,则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对于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的情况,若之后进行验收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解释》的相关规定,若该质量问题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工程进行修复加固或返工。对于双方损失,可以按照过错程度进行责任的分担。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发包方原因,在承包方完成施工并交付之后,发包方由于生产生活等需要,不经过竣工验收就直接投入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不经验收就使用的行为,视为发包方对于工程质量已予以认可。因此建筑工程的转移占有之日即可视为竣工之日。

但是,若在发包人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之后,又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进而产生纠纷,关于质量问题的责任该如何承担呢?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解释》第十三条,在发包方直接投入使用后,若发包方又发现建筑存在部分质量问题,由于发包方未经竣工验收即直接使用了建筑,该直接使用的行为视为发包方已经对该建筑的质量进行了认可。因此,发包方需要对建筑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自担风险。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发包方以质量问题提出诉讼,而该部分质量问题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问题,甚至可能导致建筑物无法实现使用目的的,承包人仍然需要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例:

发包人某大饭店与承包人建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承建发包人工程的全部建筑施工工程。工程完成后,发包人接管整个工程,并在投入使用后向城建局递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后因发包人未缴纳政府部门相关费用,验收工作未能进行。之后,工程主楼客房部一楼非承重墙局部开始出现裂缝。质量监督总站对工程质量问题鉴定后,认定一楼非承重墙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压缩变形和实现下沉引起的。同时认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均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然而就质量责任的归属上,承包人只愿意承担质量鉴定中认定的责任,而发包人则认为承包人应当承当全部的责任。


根据《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在未经验收就直接将工程投入使用后,又以质量问题提起诉讼的,若该部分质量问题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质量结构问题,则承包方仍要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述案件为例,由于该饭店在接管后直接就投入了使用,因此,若是饭店方在使用后发现如室内陆面不平、墙体抹灰不均、墙壁脱落、水电问题、煤气问题、通讯问题、线路安装或门窗安装等问题,由于饭店方投入使用的行为视为已对建筑施工的质量进行了认可,即使饭店方提起工程质量诉讼来主张权利,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若是出现因使用不善造成的墙体开裂或墙体漏水等问题,由于承包方并不存在过错,承包方也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该建设工程出现非承重墙裂缝,且该裂缝系由地基不均匀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已属于承包方所需担责的范围内。法院经质量鉴定后,确定地基基础确实存在问题,最终判令承包方承担地基基础的修复工作,而对于其他质量问题,承包方不承担责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