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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法官告诉你,遇到员工跳槽,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的司法保护

 匁匁 2018-11-27

来源:朝阳知产




巫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员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巫霁。上次咱们了解了什么是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今天我继续来跟大家谈谈我们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中发现的一些问题,通过分析这些问题,我们来看看企业应该如何保护商业秘密,以及员工应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利。


据统计,2010年以来,我们朝阳区法院共计受理了约60件涉及商业秘密纠纷的案件。这个案件数量与我们法院的整体案件量相比,是非常少的。但经审理,我们发现商业秘密案件普遍呈现以下特点:


首先,事实查明难度大,审理周期长。有个别案件因涉及鉴定、与刑事案件调卷、沟通等情况,审理时间更长。其次,判决适用率高,且判决驳回比例高。商业秘密案件中以判决结案的约占结案总数的41%,并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比率高达71%,远远高于其他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再次,法定赔偿适用率高,但判赔金额低。与原告起诉要求的赔偿金额相比,判决的支持率基本在10%-30%之间。通俗的说,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要求赔偿100万,有7成以上的情况是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即使在法院认定原告胜诉的情况下,也可能只判决被告赔偿10到30万元。


经调研,我们认为上述商业秘密案件特点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对原告所负举证责任的要求较高。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商业秘密案件需要证明三项主要事实:第一,原告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就是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这三大要件,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第二,被告使用的信息与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性近似。第三,被告使用了不正当手段。


实践中,有大量的案件是由于原告举证不足,无法证明其要求保护的内容构成商业秘密,比如该信息属于公开渠道可以获得的信息,或者原告没有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或者是原告无法证明被告采取了不正当方式取得商业秘密;或者被告使用的信息与原告的商业秘密点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等,最后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的后果。尤其是关于不正当手段的证明,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与以往的拍照、复印等传统手段相比,现阶段侵犯商业秘密的技术更为发达,入侵计算机网络、破解网站或邮箱密码等手段越来越多,对于原告而言却很难去取证证明。


与之相反,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的被告方则仅需要消极防御,只要对原告所提主张及证据一概予以否认,就有可能获得胜诉的结果,诉辩双方的权责是不对等的。


二、原告的诉讼能力有限,对于商业秘密案件需要怎样去说明事实、提交证据、提出主张等,都没有很清楚的认识。实践中我们发现,有很多企业根本就无法说清楚自己主张的商业秘密到底是什么,经常是一股脑儿的把所有的信息都倒出来,让法院去判断。这里就存在很大的风险,比如,对于技术性秘密和经营性秘密要求的保密措施可能差别很大,如果企业没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的保密措施,那就有可能会造成法院认定一部分信息没有采取合适的保密措施而丧失了保密性,进而不构成商业秘密,最终导致败诉的结果。


三、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经营活动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不够。审判实践中发现,涉诉的大多数企业对于其核心机密没有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对如何规范商业秘密的获取和使用,如何监管员工活动,如何保留证据都没有足够的认识和举措,往往是在员工跳槽后才发现经营遭受重创,但因举证困难、能力不足而无力挽回。比如,有些主要依靠员工对外发送邮件联系客户的企业,没有指定员工使用特定的邮箱,并且企业对员工邮箱也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致使员工通过邮箱将大量的数据、客户转移;再比如没有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等,致使到法院打官司时,提交不出关于保密性的证据,导致被法院驳回。


结合上述原因,我们认为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必须要认识到商业秘密的价值以及对其进行保护的重要性。可口可乐公司之所以在仅百年来在全世界都能够销售他们的饮料,就在于他们针对其原浆配方制定了非常严格的保密措施,花费巨额资金来进行保密工作。从现实的效果来看,他们的保密措施是成功的。但是,我们在审判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的主要客户负责人跳槽,并且带走了下属的几个核心成员,另外成立了一个相同类型的公司,或者是投入了其他竞争公司中,但是这些人通过大量联系原来的老客户,使客户转而与新成立的公司进行交易。这种情况对于原公司而言,打击是致命的,但是到了起诉阶段却发现,原来的公司采取没有任何保密措施,所有员工都是使用自己的手机、邮箱与客户联系,甚至公司根本都不清楚这些员工都与那些客户有过联系,进展到什么程度。如此不重视自己赖以生存的商业秘密,只能导致败诉的后果。


其次,企业应当针对不同的秘密类型、内容,采取必要、合适的措施进行自我保护。比如说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时要有专门的保密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有专门的保密条款,经常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等;再比如说针对某些特殊信息可以采取特定人进行特定方式保管,通过物理方式与隔绝互联网等。我们还拿可口可乐公司举例,可口可乐公司并没有为其原浆配方申请专利,因为专利是有保护期限的,并且申请专利必须公开其配方内容,也就是说一旦一种秘密信息申请了专利,那么它就已经失去了秘密性的特点而不再构成商业秘密了,而是纳入到专利体系中进行保护,到了专利保护期之后,这种技术自然就属于公共领域。所以说,哪些技术适合通过专利去保护,哪些技术应当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企业需要有足够的判断和措施。


第三,企业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对员工的粘附性,留住人才。咱们经常说,21世纪拼的是什么,就是拼人才。对企业而言,发展自己的企业文化,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提高员工福利,把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与员工的福利最大化结合起来,给员工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或者是对于不同的员工制定不同的发展模式,使得员工能够有足够的选择和上升空间等,他们跳槽的想法自然就会减少。留住了人才,才是留住了竞争力,自己的商业秘密才能被更有效的保护。


第四,在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况之后,企业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留证据。比如说及时报警,封存员工的办公材料,对员工的邮箱进行证据保全,整理员工工作日志、劳动合同等等,积极准备材料,以备诉讼之需。


最后,我还想谈一下员工在与企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如何才能最大的保护自己的利益。这里我们必须说明,并非所有的竞业禁止协议都是有效的。首先,如果企业虽然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但其并没有什么真正具有商业价值的秘密可言,那么这种竞业禁止协议就属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自然是无效的。其次,如果企业签订的协议期限过长、比如超过2年甚至更长时间,竞业限制的范围过宽,比如说超出了原有企业的经营范围,这就有可能被法院判定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最后,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员工自主择业的自由,必然会使员工损失一定的利益,因此应当以企业支付员工一定的补偿为前提。


综合上述情形,我们认为,在离职员工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首先应当明确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其次,员工应当争取尽可能短的限制时间、尽可能小的限制范围,以最大的保护自己的择业自由。最后,必须要求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目前我国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并没有明确约定,实践中有一次性给付,也有分期给付,给付的金额也有多有少。员工可以参考自己在职时的收入和竞业限制期限、范围,与企业协商合理的补偿金额。如果企业拒不支付,员工可以积极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谢谢大家!


(本文不代表法盟观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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