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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侦查中运用因果推理的常见谬误

 anyyss 2018-11-28

考察被考察对象与其属性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以科学的、审慎的方式方法进行。这些需要运用科学方法进行深入的、全面的分析,否则就可能无法发现现象之间真实的因果联系,甚至对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错误的判断,导致出现谬误。在侦查思维中,为了发现案情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进行求因果推理时违反推理规则产生的谬误称为因果谬误。因果谬误是指在运用求因果推理探究案件之间因果联系的过程中,由于忽视或者误认某些相关条件或者相关关系而导致的谬误。案件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反映了案件事实之间和案件事实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导致和被导致的关系,但是,因果关系具有复杂多样性:多因一果、合因一果、一因多果、多级原因等。因果关系的复杂多样性客观上使得侦查人员在探究案件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容易犯因果谬误:


一、以相关为因果谬误


有些相关关系不是因果关系,或者不能直接转化为因果关系,否则就会导致“相关误为因果”的谬误。其结构形式可以表示为:因为事件P和事件Q具有关联,所以,事件P是事件Q的原因。谬误原因在于尚未排除其他不同的可能解释,本质在于,尽管统计数据是真实的,但是这些数据和事实推出了一个未经证实的结论。


因果断言是一个被断定的陈述,这个陈述表达了现象P是现象Q的原因。统计数字试图把关联当成因果关系,但是要真正判断因果关系的存在,一般还需要进一步探究以排除其他可能因素的影响,从而确定相关性不是偶然,甚至可以以具体的因果机制说明现象P导致现象Q是最好的因果解释。用因果关系解释相关关系有六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用现象P导致现象Q来解释现象P和现象Q之间的时间相关或者统计相关。对于观察到时间或者统计关联,好的因果解释必须考虑如何排除其他可能的解释以确认现象P导致现象Q是对其关联的最好解释,以此为据,才有可能使人接受“P导致Q”这一因果断言。


第二种情形是用现象Q导致现象P来解释现象P和现象Q之间的时间相关或者统计相关。统计结果有时确实可能明示或者暗示,不同现象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究竟具有关联的两个现象中谁是原因,谁是结果?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确定,需要进一步考察。对于一个具体的因果关系而言,原因和结果的区分是相对确定的:原因就是原因,结果就是结果,而不可随意颠倒或者搞反了。


第三种情形是现象P和现象Q之间的时间相关或者统计相关纯属偶然的巧合,其间并无因果关系。如前所述,有些关联中并无因果关系的存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两个现象具有时间或者统计上的关联,但是具有时间或者统计上的关联的两个现象不都存在因果关系,其中的相关可能完全是一种巧合。


第四种情形是用现象R导致现象P和Q来解释现象P和现象Q之间的时间相关或者统计相关。有些情况下,不能只看两组数据之间的正比或者反比关系,而且还要分析其背后隐藏的因果关系。两个现象之间具有很强的相关性,但是它们彼此之间并无任何因果关系,它们之间的相关性是由第三个现象所导致的。这样,现象R就可能是现象P和现象Q这两个相互关联的现象的共同原因了。


第五种情形是现象P和现象Q相互导致来解释现象P和现象Q之间的时间相关或者统计相关。


第六种情形是:现象P和现象Q之间存在时间相关或者统计相关,因为现象P和现象R相结合导致了现象Q——现象P是导致现象Q的部分原因;或者,现象Q和现象R相结合导致了现象P——现象Q是导致现象P的部分原因。


以相关为因果的典型谬误就是所谓的以先后为因果。这种谬误是指误认为两个时间上具有先后关系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事件的原因总是先于该事件出现,至少也得与该事件同时出现。探究原因乃是解释,探究结果乃是预测。但是,并非所有时间上先后发生的事件之间都有因果关系,要证实其中存在因果关系需要一个很普遍的模式。时间的前后相继或者同时发生仅仅是因果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所以,侦查人员探究某一案件事实产生的原因时,一般是在与该案件事实同时发生或者先于该案件事实发生的那些案件事实中去寻找。因果关系成立的充分条件是事件之间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时间上具有先后关系的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还需要具体探究这两个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导致和被导致的关系。因此,仅有时间上先后相继关系,不足以断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这种谬误在探究案件事实产生的原因时时有发生,侦查人员应该特别注意避免,谨慎从事。


二、虚假原因谬误


无论求因果推理是作为发现因果律的推理方法还是作为检验因果律的推理方法,都需要避免所谓的“虚假原因”谬误。一个推理,如果它把不是原因的因素认作原因时,就导致了虚假原因谬误。


1.以假象为原因

这种谬误是指误将与某个案件事实同时发或者先于发生的那些案件事实中某些从表面上看是原因而实际上并非真正原因的因素当作原因。这些表面上是原因的因素从某个角度看确实导致某案件事实,但是它们不是导致该案件事实的真正原因,因为真正的原因隐藏于案件事实背后的深层之中。如果不进行识别并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就很有可能流于表面,为表面假象所迷惑,把不是原因的因素作为原因,从而放过了真正的原因。


例如,在探究某些交通肇事案件发生的原因时,经过讯问,驾驶员说是因为自己当时突然大脑中一片空白,意识模糊,遇到紧急情况一时没有反应过来。侦查人员并未听信这种说法,而是从种种迹象怀疑驾驶员涉嫌毒驾,因为,驾驶员当时的状态与之前侦破的数起毒驾案件驾驶员的情形极其类似。于是,侦查人员及时对驾驶员进行了相关测试,发现驾驶员陈述的这些状态其实都是吸食某种毒品后出现的幻象和幻觉造成的。


以假象为原因谬误的极端情形是所谓的以想象为因果。有些情况下,人们为了希望得到或者产生所需要的结果,有意或者无意地甚至一厢情愿地认为一些事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事实上这些事件之间是没有因果关系的。


2.以多因为一因

这种谬误是指将导致某案件事实产生的多种原因中的某一个因素误认为是导致该案件事实产生的唯一原因或者全部原因,从而有意或者无意忽略了其他可能客观存在的甚至主要的原因。如果导致某一结果的原因是复合的,那么该复合原因中的某一个原因称为部分原因,或者称为助成事实;如果导致某一结果产生的事实不包含复合成分,那么这一事实称为单一原因。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一般而言,某个结果的产生都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在确立因果关系时,如果将导致某一结果产生的多种因素简单地归结为其中的某一种因素,或者将导致某个结果产生的某个重要的或者关键的因素视为唯一的因素,就犯了这种谬误。同一案件事实可能有多种不同的原因导致,这些不同原因中每一个都可以单独地导致该案件事实。如果把导致某案件事实的多种可能不同的原因中的某一个当作是导致该案件事实产生的唯一原因,就会产生这种谬误。这种谬误的危险在于忽视了可以导致某种案件事实的多种可能性,而将原因错误地归结为一种,其结果极有可能是这个被认为原因的因素其实不是导致该案件产生的原因,反而漏掉了导致该案件事实的那个真正原因。比如,就故意杀人案而言,为情、为财、为仇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是原因。


3.以合因为独因

在侦查思维中,案件事实产生的原因在多数情况下都不是单一的,正是这多种原因形成合力才导致了某案件事实的发生。这些多重原因可以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等。


不同类型的原因对于侦查人员是否采取侦查措施、采取何种侦查措施、以涉嫌何种罪名移送起诉等有着重要的影响。只有把握某案件事实产生的所有原因,才能对其进行分类。在侦查思维中,要想证实某犯罪嫌疑人是作案人,需要考虑诸如作案时间、地点、动机等各种主、客观要件方能断言。如果仅仅以其中的某个因素就断言某犯罪嫌疑人是作案人,就导致了这种谬误。如果查明某人确实具有作案时间而忽视其他要件的获取和证实,就把作案时间当作作案的单一原因了。这不仅容易冤枉无辜,而且容易放纵真凶。


4.因果倒置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原因和结果确实可以相互转化——这就是所谓的互为因果。但是,在侦查思维中,绝大多数情形下,原因和结果还是相对确定和相对稳定的:原因就是原因,结果就是结果。因果倒置是指在相对确定的情况下,将本来是原因的因素当成了结果,把本来是结果的因素当成了原因。这种谬误虽然很拙劣,但是经常被犯罪嫌疑人利用来为自己狡辩。在具体的案件事实认定中,这种谬误很好识别和驳斥:在案件事实之后发生的其他案件事实一定不是该案件事实产生的原因,在案件事实之前发生的其他案件事实一定不是该案件事实所导致的结果。


5.诉诸远因

为了解释当前的某个事件,有时候需要诉诸在时间上很遥远的事件,列举的远因可能是造成目前事件的主要原因。但是诉诸远因可能产生谬误,因为它忽略了这种可能性,即有其他重要的因素进入了由各种原因构成的因果链条之中。诉诸远因最容易导致的谬误是滑坡谬误,它是利用一个看似内在密切相关的推理链条,逐步进行推理,从而在推理两端关系较远甚至毫无关系的两个判断之间建立起直接的因果联系。事实上,这个链条多是不确定的甚至缺乏充分依据的。这样的推理随着逐步进行,其强度也会递减,以至于最后得出的第一前提与最后结论的联系十分微弱,甚至毫无关联可言。


6.混淆原因

如果将某一结果产生的一个必要条件原因当作导致该结果产生的充分条件原因,或者将导致某一结果产生的必要条件原因或者充分条件原因当作导致该结果产生的唯一原因,就犯了“混淆原因”谬误。


【案例】

2002年4月2日下午6时,在江西省九江市烟水亭附近A饭店里,6名正在吃饭的民工突然接二连三栽倒在地上,脸色发白,口吐白沫,全身抽搐。其中3人中毒身亡。同年4月3日中午12时,该市烟水亭附近B餐馆里,九江人熊某吃了一两口饭菜后突然倒地,约1分钟后又自己站了起来,坐回座位;几分钟之后,熊某第二次倒地,随即死亡。同年4月6日上午10时,该市烟水亭附近C餐馆里卖水果的刘某喝了一杯开水,一分钟之后便开始出现头晕、手脚发抖、眼前发黑等症状。后送至医院抢救,保住了性命,但此后几天里毒性反复发作。同年4月11日中午,该市数十公里外的九江县新塘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黄某在学校附近的D餐馆里吃了可口冰和小黄面包后中毒身亡。


投毒事件发生后九江市警方将其列为首要重案,几乎投入全部警力。警方对几起中毒案的饭菜及饮用水进行了化验,发现致命的剧毒物是同一种——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老鼠药“毒鼠强”,人服用后两三分钟之内即死亡。警方最后作出判断:几起投毒案可能是同一个(伙)人所为。 基于此,警方描述了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特征并公布了此人模拟画像。    


4月27日,警方公开疑凶模拟画像16天后,九江传出惊人的消息——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抓获。经过审讯,56岁的王某交代了作案经过和作案动机。至此,整个九江连锁投毒案真相大白。

在该案件中,侦查人员就是运用契合法侦破案件的。在该案件中,尽管中毒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所食用的东西均不同,但是其中存在着一个共同的情况,即吃进了老鼠药。侦查人员据此得出结论:可能吃进老鼠药是导致这些人中毒的原因。后来这一或然性结论为证据所证实。契合法是侦查思维中最为广泛适运用的求因果推理类型。特别是在当下以大数据为背景的侦查常态下,将侦查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采用云计算的方式,信息碰撞、视频侦查、图像侦查、网络侦查、车辆GPS运行轨迹定位、旅馆业信息平台、重点人口信息查询乃至“警务一键通”等运用新手段大量植入侦查活动,使得契合法的运用空间越来越广阔,也越来越应该被每一个侦查人员所掌握并合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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