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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协议管辖可被代位权纠纷特殊地域管辖架空?

 奇人大可 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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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议代位权特殊地域管辖与其他管辖的协调

 

金讼圈导读:

    一、本案是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的代位权纠纷管辖争议案件。亮点为: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结果因为代位权纠纷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硬生生地改成了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具有很高的实务操作参考价值。

      二、诉为非诉,以讼止讼;败诉乃胜诉之母。举一反三,如果本案合同约定有仲裁协议的话,有将如何协调管辖?实务中如何巧妙运用呢?是否可为破解协议管辖难题提供思路呢?欢迎参阅文末金讼圈提示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辖终10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代位权之诉是一种特殊地域管辖,其效力高于当事人间的约定。

 

裁判逻辑链:

一、关于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法院管辖是由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特殊地域管辖,其效力高于当事人间的约定。

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争议管辖约定如与《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相冲突,应当依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由次债务人(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由及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次债务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

原审第三人: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广东振戎资源有限公司(债务人)

上诉人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城开集团)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润银行)及原审第三人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振戎能源公司)、广东振戎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振戎资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初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城开集团上诉请求及理由: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初1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事实及理由:本案中,华润银行作为债权人与城开集团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华润银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也是基于城开集团与振戎能源公司之间《还款及债务加入协议》的相关约定,所以华润银行作为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也应受到该协议内容的约束。《还款及债务加入协议》第五条约定: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将争议事项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即使城开集团没有及时履行对振戎能源公司的债务,也只构成违约,而不导致其在《还款及债务加入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处理纠纷这一程序上的权利被剥夺,因此应由协议约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且该协议第一页已明确协议的签订地点为广州市天河区,又因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57394993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管辖。因此,原审裁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依法应当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法院管辖是由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特殊地域管辖,其效力高于当事人间的约定。本案中,城开集团主张华润银行行使代位权应该受振戎能源公司与城开集团等之间《还款及债务加入协议》第五条的约定管辖条款约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相冲突,《还款及债务加入协议》第五条不能作为债权人华润银行对振戎能源公司等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依据,因此,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城开集团的住所地法院有法律依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本案中,华润银行住所地不在安徽省,且华润银行的诉讼请求标的额超过了1亿元,因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城开集团上诉认为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城开集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金讼圈提示:

诉为非诉,以讼止讼;败诉乃胜诉之母。举一反三,如果本案合同约定有仲裁协议的话,有将如何协调管辖?实务中如何巧妙运用呢?是否可为破解协议管辖难题提供思路呢?

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优先顺序一般应依次为:专属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一般地域管辖。

三、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由于我国合同法规定代位权只能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并没有规定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行使,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因其并非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不应受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仲裁协议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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