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已经部分履行的合同是否适用解除

 余文唐 2018-11-29

有一个朋友今天问了我一个问题,涉及一个工程合同纠纷。工程合同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不涉及交付场地就可以履行的工程和交付场地才可以履行的工程。前者的工程内容已经基本履行,可以结算了。另一部分由于建设方无法交付场地,无法履行。所以施工方请求终止第二部分的履行。问题是,同意施工方请求终止合同,如何引用法律条文,合同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合同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如何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法关于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条款如下: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从上面的条文可以看出,合同法上只有合同权利与义务终止情形的列举,但没有合同终止的概念或定义。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了合同的解除。通常认为,从文字上解释,终止的效力是向后的,解除的效力是可以向前追溯的。就条文的文义而言,对于已经部分履行的合同的终止履行,在涉及终止的九十一条中无法引用,在涉及解除的第九十四条中似乎也难以找到可以直接对应的条款。结合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来看,解除也是针对整个合同而言,从文意解释看,似乎不能包括部分解除。对该条的规定进行反义解释,可以得出结论,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如果不需要不可能恢复原状,则不必恢复。只是针对解除后是否需要恢复原状而言。对于工程而言,显然不可能更不必要恢复原状。而既然保留现状,需要终止履行的只可能是第二部分工程。从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来看,是倾向于把合同的整体解除作为一个原则,整个失去约束力,对已经履行部分,则只需根据现实确定是否需要恢复原状,作为一种例外来看待。

 所以,裁决支持施工方终止合同的请求仍然需要引用法定解除合同的条款,即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引入继续性合同和一时性合同的概念有助于对问题进行更清楚的分析。工程施工合同显然是继续性履行合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从法理上讲是没有溯及力的。也即解除只能向后发生效力。但在法律条文的引用上,似乎只能引用九十七条。

    所以,结论是,已经部分履行的继续性合同应当整体解除,不能部分解除。但对已经履行部分无溯及力,即对解除之前的履行行为不具有约束力。

 

     注:通常所说的溯及力指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出自:法律出版社《法学导论》杨宗科主编】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参见百度百科)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