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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庆引发纠纷,缘起何由?

 天助我顺 2018-11-29

近日,我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了原告何某、黄某诉被告杨某某因婚礼摄影质量问题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何某与黄某定于2018年9月30日结婚,在婚礼前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为其承办婚庆,双方未对质量、摄影场景、效果、验收标准和方法、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在婚庆完成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婚庆费用8800元,被告将婚礼摄影光盘交付给原告。原告观看光盘后,认为婚庆摄像图像不清楚、颜色错位、有重影、遗漏重要环节的质量问题,故提起诉讼。

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就质量、摄影场景、效果、验收标准和方法、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所制作的光盘,图像不清晰、人像存在重影、摄像固定单一以及遗漏重要内容的问题,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光盘摄影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所以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和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普法

1.什么是承揽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未能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醒:在重大的民事活动中,我们有必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就质量、验收标准和方法、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否则发生纠纷后会面临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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