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8日,滁州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滁州市0—16周岁残疾儿童将得到康复救助,具体内容如下: 一、救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0—1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救助内容 手术类: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脱离、斜视、结膜肿瘤疾病等)、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肢体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等。 康复训练类: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言语和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辅具适配类:假肢、矫形器、助听器、人工耳蜗、助视器及基本辅具等适配。 三、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不低于制度实施前本地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政策)的标准。 四、救助流程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审核。由县级残联负责对残疾儿童救助申请进行审核。 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救助。申请康复训练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及手术补贴、辅具适配补贴等费用,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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