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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商品房装修费能否计入开发成本

 mxxing 2018-12-03

问:我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精装修商品房,装修支出包括家用电器、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请问我公司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装修费能否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装修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但是并未明确装修支出的范围、是否需要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等内容。由于土地增值税属于地方税种,各地基本都会出台本地区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的具体规定,有的地方对关于装修支出土地增值税扣除也有细化文件,如安徽、广西等地。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上述装修费用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家具所发生的支出,也不包括与房地产连接在一起、但可以拆除且拆除后无实质性损害的物品所发生的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时,如其销售收入包括销售家用电器、家具等取得的收入,应以总销售收入减去销售家用电器、家具等取得的收入作为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其中销售家用电器、家具等取得的收入按照购置时的含税销售额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发生的合理装修费用可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纳税人销售已装修房屋,应当在《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补充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其装修费用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上述装修费用不包括纳税人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所发生的支出。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时,随房屋一同出售的家具、家电,如果安装后不可移动,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并且拆除后影响或丧失其使用功能的,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其外购成本计入开发成本予以扣除。

鉴于各地税务机关对装修支出土地增值税扣除规定不完全一致,建议你公司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了解和掌握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口径。

来源: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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