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建有公共配套会所,该会所建成后装修临时用于售楼处使用,项目售罄交付后,会所移交给全体业主,并办理移交备案手续。土地增值清算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该会所的装修费用不得扣除,理由是该装修费是属于售楼处装修,应该属于销售费用,故不得扣除。于是税企之间出现了政策理解的争议。 (一)开发产品装修成本 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房,其装修成本应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在计算土地增税时扣除,这里的装修成本是指硬装部分的装修,即不可移动的装修成本,可移动的软装成本不得扣除。
(二)样板房装修成本 样板房的装修成本如何扣除,应该与样板房权属相关联。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以实体房建造的样板房 在开发的实体商品房中装修的样板间,在营销功能完成后,装修的样板房作为精装修房出售,其开发成本、装修成本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如果出售之前将装修拆除,仍按毛坯房出售,则其装修成本应该计入销售费用扣除。 2、以临时建筑装修的样板房 在开发的项目之外建造的临时建筑用于样板房,营销功能完成后,该临时建造的样板房拆除,则该样板房的建造成本、装修成本应计入销售费用扣除。 3、以租赁用房装修的样板房 以租赁的建筑物装修作为样板房使用,营销功能完成后,建筑物退还给出租房,装修予以拆除或随房屋退还。则该样板房的装修成本应计入销售费用扣除。 (三)售楼处装修成本 售楼处装修成本的处理方式,可参照(二)样板房装修的处理意见。 (一)公共配套的装修成本,应该计入公共配套用房的开发成本,按上述规定处理。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建成的公共配套会所装修作售楼处使用,由于会所最终将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实际上就是以精装的标准交付给全体业主,则其硬装修部分应该计入会所的开发成本。 开发企业临时利用公配用房作售楼处使用时,其软装修部分作为营销设施计入销售费用。但在售楼处使用期间应该按照房产原值计算并缴纳房产税,计算依据包括会所建造成本、装修成本及土地成本。
该条款并没考虑到营销设施的最终权属问题,实际清算过程中,是一刀切,全部的营销设施装修费都不得土地增值税前扣除么? 笔者认为,关于利用公共配套建筑作为营销售设施使用的建造成本、装修费用应该根据公共配套建筑的最终权属分析判断,不能仅根据用途一概而论作销售费用处理。 以上为个人理解分析,敬请广大税务专业人士提供可行性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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