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增值税清算 发布日期:2017-12-14来源:网站留言浏览次数:1206 咨询内容: 您好,我单位为房地产开发商,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对土地进行简单的开发平整后,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其取得的土地成本是否允许加计扣除30%。感谢!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规定: “具体计算增值额时应注意什么? 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部门: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7-12-14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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