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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照企业擅自设立无照机构从事经营,为啥按无照经营查处?

 璞琳说法 2020-10-22

    近期,又有朋友提出,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或其他企业,另外设立无照的机构从事经营时,凭啥以“无照经营”为由查处该有照的公司、企业?想起早年曾写过一篇小文讨论过此问题,现略作修改后贴出,算是再次回应吧。

有照企业擅自设立无照机构从事经营,为啥按无照经营查处?

作者‖黄璞琳

      依法成立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利用其擅自设立的机构开展经营,为何认定该有限公司构成无照经营?理由如下:

      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93号):“二、……如果为了方便生产经营活动,在某地依法设立的企业拟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四、《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2006年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6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五、根据以上规定,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在其住所外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应当按分公司进行登记依法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如果该有限公司未经登记取得分公司营业执照,擅自在住所外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就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分公司营业执照擅自设立分公司开展经营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六、《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这里的“无照经营”,不仅包括相关单位或个人本身无营业执照却开展经营,还包括本身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单独或共同设立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却未办营业执照的经营机构开展经营

    也就是说,有照企业擅设无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或使用独立名义的经营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同样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调整范围。

    例如:

    甲县A公司和乙县B公司共同投资,在丙县开设C炼钢厂,在该C厂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展炼钢生产经营。此时,A公司和B公司利用无照的C炼钢厂开展生产经营,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应依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查处。此时,C炼钢厂是未经依法成立的非法组织,不能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而应以A公司和B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也就是说,A公司和B公司虽然自己有营业执照,但他们擅自设立无照的经营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同样构成无照经营。

   同样地,甲县A公司在丁县开设D炼钢厂,在该D炼钢厂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展炼钢生产经营的,A公司利用无照的D炼钢厂开展生产经营,同样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应依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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