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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德勇:雒陽武庫鍾銘文辨僞

 沁园春春2016 2018-12-05

【案】此文正式刊佈後,海上某報章曾刊發一文,對拙說提出批駁。對這一問題,我至今仍堅持自己的看法,但並不打算撰文做出辯駁回應。因很多人仍很關切我的態度,故重發拙文,表明自己的認識,也願意沒有讀過此文的讀者,能夠關注、閱讀拙文。因爲這篇文章牽涉到年號紀年制度的啟始時間問題,因而學術意義是比較重要。

對這篇文章的論證,我自己是比較滿意的,也認爲讀者衹要認真對比閱讀拙文(特別是真正理解我的論證邏輯與依據)和批評我的文章,應該能夠理解,事實上我是無須對這一問題再加論述的。

對於一些人希望我再具體談談自己想法的願望,我已表示多次,衹要有人給我足夠的講課費和提供基本的旅行、食宿條件,並給我三天時間準備,我就隨時都可以去講一下。


所謂“雒陽武庫鍾”,是一件刻有“元封二年雒陽武庫丞”云云鑄器年份銘文的銅鍾,至清末始爲端方蓄藏[1],後轉歸羅振玉夢郼草堂[2]。該器今存大連旅順博物館,亦以其銘文見珍,儼若鎮館重寶。

 

收存在大連旅順博物館的雒陽武庫鍾[3]

 

在清代金石學家當中,端方所蒐討金石銘刻,混雜贗品僞物最多,羅振玉在著錄“雒陽武庫鍾”時亦嘗明言“匋齋所錄,頗雜贗器”[4]。然而,羅氏對這件銅鍾,卻略不置疑。逮王國維撰著《國朝金文著錄表》,雖特地著明,若遇“僞器及疑似之器,則別附於後,以免疑誤”,而且還着意審辨端方的舊藏,指出“如《陶齋吉金錄》中之古兵器十僞八九”,卻依然視同真品,著錄該器[5]。既經羅、王兩人法眼確認,後來容庚、孫慰祖、徐正考等人,網羅兩漢金文,更是遞相因襲,未加甄別[6]

羅振玉爲這件銅器撰寫跋文,主要關注其銘文中“雒陽”的寫法,用以論證“洛陽”在東漢光武帝以後始改寫成“雒陽”的說法“爲未確矣”[7]。其實關於“雒陽”與“洛陽“的寫法問題,段玉裁《古文尚書撰異》早已做過精審的考辨,論定東漢改寫說非是[8],本已不必另行尋求其他證據,這篇雒陽武庫鍾銘文中最值得重視的內容,乃是“元封二年”這一紀年,可惜一向無人關注。蓋漢武帝在現實生活中開啟年號紀年制度的具體年份,《史記》、《漢書》沒有明確記載,過去或以爲始自建元元年,或以爲始自元封元年,而前此我撰文論述這一問題,重又推定事在太初元年。在上述兩種舊有的說法當中,其主張建元元年者雖有很大一批所謂漢代器物銘文作依據,但稍加考辨,便不難看出,這些銘文都是不同歷史時期僞造的贗品,而元封元年一說,若是得此雒陽武庫鍾銘文作支撐,合理性和可信性就會大大加強[9]。所以,對這篇銘文的真實性,還需要做出深入細緻的考辨。

 雒陽武庫鍾銘文

(上:拓片,采自容庚《秦漢金文錄》。

下:照片,采自旅順博物館《館藏文物選粹·青銅器卷》)

 

過去我在論述中國古代年號紀年制度的起始年代時,曾嘗試做出初步的分析,推斷這件雒陽武庫鍾上的銘文,同樣出自後人贋造。但所做論證本來就不夠周詳,且又分散湮沒在對年號紀年問題的長篇討論當中,關心秦漢銅器暨相關銘文的學者,不大容易注意到這一小小的環節;或者即使有所關注,也不大容易釐清具體的論證過程。因此,我想在以往研究的基礎上,對此做出更進一步的考察。

首先,目前所能切實認定無僞無誤的歷史文獻記載和古器物銘文都表明,在當時的現實生活中,像雒陽武庫鍾這樣使用“元封”這一年號紀年,是極爲罕見的個例。

在歷史文獻記載方面,西晋時人張華在《博物志》中記述司馬遷於其父司馬談去世三年之後繼任太史令一事時,有這樣一段內容:

 

太史令茂陵顯武里大夫司馬遷,年二十八,三年六月乙卯除,六百石。[10]

 

熟悉秦漢官府文書的人,一眼就可以看出,這段文字一定是照錄漢武帝時期的檔册。王國維通過比對晚近出土漢代簡牘的書寫格式,嘗就此論述說:“《博物志》此條,乃本於漢時簿書,爲最可信之史料。”[11]後來郭沫若在1955年復通覽居延漢簡,檢得一百五十多條同類例證,重又驗證王國維的結論,進一步確認,其“三年六月乙卯除,六百石”云云這段記述應當出自西漢當時的行政文書,絕非後世史籍叙事之語[12]。

與張華同時人傅瓚(亦即唐顔師古《漢書》注頻頻引及之“臣瓚”),在注釋《漢書》時曾引述有所謂“茂陵書”,或稱“茂陵中書”,這實際上是新莽末年赤眉军入长安時亂民從茂陵中掘得的漢武帝朝簡牘文書[13]。張華其人本以諳熟《史記》、《漢書》相關掌故而著稱於當時,晋武帝“嘗問漢事,及建章,千門萬戶,華畫地成圖,應對如流”,人稱即使是漢武帝當時以强記默識著稱而又統管宮禁戍衛的張安世,亦且“不能過也”[14]。因此,他自然會關注這批西漢案牘。所謂“茂陵書”即嘗述及“司馬談以太史丞爲太史令”一事[15],與太史公行事直接相關,故《博物志》所說,理應同樣源出於此。

按照《史記》的記載,司馬談病逝于漢武帝元封元年劉徹封禪泰山之後。司馬遷任太史令既然是在乃翁卒後三年[16],則茂陵出土檔冊所記司馬遷於“三年六月乙卯”除太史令事,就必定是在元封三年。如陳夢家總結漢簡紀年通則時所云:“完整的漢簡,在年月日以前必冠以年號,而不單稱''元年’、''二年’”[17],這當然是指年號紀年制度建立以後的情况。反過來看,根據這一文書徒稱“三年”而並未冠加年號的情况則可以確認,後世所知漢武帝第六紀元之“元封”年號,並沒有行用於當時的文書案卷。

在古器物銘文方面,可以舉述甘肅靈台出土的“安定郡庫鼎”來作例證。在這件銅鼎的鼎盖上,鑄有“二年,冶偷铸”云云字樣[18]。過去曾有學者以“元鼎之前無年號”爲前提,依據《漢書·地理志》元鼎三年始設安定郡的記載,以爲“銘文中的''二年’不會是元鼎二年,只能是元鼎以後某二年”,並由此推導出“武帝有年號的銅器上仍可用無年號的紀年” 的結論[19]。殊不知就連普通戍卒書寫的木簡都不敢略有疏忽,鐘鼎重器上堂而皇之的銘文,又何以會率爾從事?實際上元鼎三年設置安定郡後,當地“郡庫”鑄造的這座銅鼎,理應製作於緊繼“元鼎”之後的“元封”二年。正是由于當時尚未使用年號紀年,才會出現這種徒稱“二年”而不冠加年號的用法。

 

安定郡庫鼎銘文

采自徐正考《漢代銅器銘文選釋》

 

在這一方面,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在西漢長安城未央宮遺址範圍內,曾出土很大一批文帝后元紀元至武帝時期朝廷“工官”類紀年“骨簽”。在這當中,有些“骨簽”刻有年號紀年,有些則僅刻有年數,卻沒有標記年號,而在有年號紀年的“骨簽”當中,其最早的一年,正是太初元年,沒有發現一枚以“元封”年號紀年的“骨簽”[20]。

情況稍顯特別的是,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在陝西興平漢武帝茂陵陵區一從葬坑內,曾出土有一批西漢銅器,其中包括三件在口沿上鐫有“元封”年號的銅銚。這三件銅銚的銘文,內容大體相同,分別爲:

 

上林乘輿銅銚一,容一斗,重一斤六兩,元封三年正月庚子有詔予水衡都尉給共,第十八。

□□乘輿銅銚一,容一斗,重一斤三兩,元封三年正月庚子有詔予水衡都尉給共,第十九。

甘泉上林乘輿銅銚一,容一斗,重一斤三兩,元封三年正月庚子有詔予水衡都尉給共,第廿二。

 

報告這一發現的考古學者以爲:“''元封三年正月庚子有詔’表明此批加刻銘文的銅器是奉漢武帝之詔在水衡都尉的監造下鑄造的。”[21]斟酌其語義,似謂這三件銅銚鑄造於元封三年正月庚子漢武帝詔書頒下之時。顯而易見,這是把“元封三年正月庚子”這一時日,視作鑄器的時間標識。

然而,漢代銅器上的紀年銘文,並不都是鑄造器物的時間記錄;特別是銅器鑄就之後,往往會改變原來使用的官署,或是轉移擁有的物主,從而留下後來管理的注記,或是表示所有權的語句。這些後來增刻的銘文,有時也會帶有紀年。這三件銅銚上的紀年文字,就明顯屬於後來增刻,與鑄器時所刊勒的注記有顯著區別。其“元封三年正月庚子有詔予水衡都尉給共”云云,顯然不會是鐫刻于元封三年正月庚子漢武帝下詔這一天,而應當是詔書頒布之後的某一個時日,這幾則叙述舊事的銘文,完全有可能是進入太初時期以後,在爲這批新調配給“上林苑”和“甘泉上林苑”的銅器編號做注記時,才鐫刻上去。漢代銅器移用于他處之後,常常像這樣重新編號注記,如呂大臨《考古圖》所著錄“好畤共厨鼎”,其銘文即鐫有“好畤第百三十”、“大回中今第八百六十”、“長樂宮……四百廿五”這樣前後三種次第編號[22],標明各個不同時期的用主。

總之,與上述漢武帝元封時期不記年號的檔冊、銘文相比,雒陽武庫鍾鐫記“元封”年號的用法,顯得非常獨特,而這種與眾不同的獨特性,往往就是贋造的产物。最早見於端方收藏的這個銅鍾,因其並非考古發掘所得,既已顯現這樣重大的疑點,就很有必要逐一審視其各個方面的情況。

先看銘文的位置和佈列形式。雒陽武庫鍾銘文過於整齊地在鍾腹上部作長長兩豎行排列,這在同一時期銅器銘文中,是絕無僅有的。通常會多分成幾行,同時還加大字形,而且往往會沿着肩部的環狀條帶狀部位鐫刻銘文。僅僅是這種悖戾常規的做法,就很令人滋疑。

再看銘刻字體。從所刊印拓片來看,較諸同一時期的秦漢銅器銘文,其字跡、行氣似均顯過於拘束嚴整,欠缺應有的自然靈動韵味。過去日本特別致力於收藏中國書法文物的著名收藏家中村不折,曾特別指出雒陽武庫鍾的銘文,是一種“高雅的八分書”,並且因此而主張將其列置於鍾銘之首位。與此銘文相並比的是,中村不折氏同時指出“項伯鐘(鍾)也是飄放的八分書”[23]。但所謂項伯鍾乃東漢順帝永建三年物[24],其鐫作八分書體,正符合當時通行的書法,而這並不屬於“雒陽武庫鍾”標稱的漢武帝“元封二年”所應有的字體,正清楚顯現作僞的跡象。雒陽武庫鍾銘文的字體,不僅八分筆意十足,有些字如“武庫”的“武”還帶有濃重的草書意味,這在同一時期的銅器銘文當中,也是頗爲罕見的。檢讀容庚《金文續編》,愈可知悉,其中大多數文字的寫法,都與漢代通行的金文字形具有比較明顯的差別,甚至還有憑空杜撰文字構型的嫌疑,這都暴露出後世造作的馬腳。

 

項伯鍾銘文

(采自容庚《秦漢金文錄》)

 

再看銘文內容。雒陽武庫鍾銘文,依據容庚所識,全文如下:

 

元封二年,雒陽武庫丞閼、嗇夫菅□、令史樂』

時、工置造。容十六斗八升,重六十八斤。[25]

 

今人後又識出“嗇夫”姓名的下一字爲“乘”字[26]。稍加斟酌,便不難發現,在這當中存在很多問題。

銘文記云這件銅鍾是由“雒陽武庫丞閼、嗇夫菅□、令史樂時、工置造”,亦即標明其鑄造機構是“雒陽武庫”,這是這篇銘文最易惹人滋疑的地方。所謂武庫,係漢廷存放兵器的倉儲,雒陽武庫,尤爲重要,地位遠遠高出於其他各郡國的地方性武庫,與國都長安城內的武庫相比,也毫不遜色,時人稱道這一武庫乃“精兵所聚”[27],即謂聚藏着天下最精良的武器,可是却從未見有其兼司諸如盛酒之鍾這類銅器鑄造职事的記載。東漢初年時人尚有語云“武庫軍府,甲兵所聚,非里邑居,不可舍止”[28],就是講武庫作爲軍器倉儲重地與民用房舍的區別。《續漢書·百官志》記考工“主兵器弓弩刀鎧之屬,成則傳執金吾入武庫”[29];又西漢武帝時武安侯田蚡任丞相,“嘗請考工地益宅,上怒曰:''君何不遂取武庫!’”[30]武帝之怒,應當就是因爲考工爲武器製作之所,而武庫是武器貯藏之所,田蚡既然敢佔取考工居地,何不乾脆直接入據武庫。這些記載也表明武庫並不製作武器,從而也就更不大可能鑄造像“鍾”這一類酒器。

通觀所有傳世文物和各項考古發掘的實際情況,可知迄今爲止,在切實可信的漢代銅器當中,尚別無第二件出自洛陽武庫或是長安以及其他地區武庫鑄造的器物[31]。今所知有一件“上党武庫”戈和一件“洛陽武庫熏爐”[32],但銘文中並沒有武庫官員督造的注記,“上党武庫”和“洛陽武庫”的注記,祗是標明其分別屬於這兩處武庫置備的用品,與鑄造器具無涉。另外,清人武億曾著錄有一漢代方壺,銘文書作“元壽武庫容四斗重二十斤八兩”。武氏對此頗感困惑,謂之曰:“方壺用之燕禮,蓋以貯酒,今題''武庫’字,未審何義,或當時武庫內所遺歟?”[33]假若此壺以及壺上銘文均確屬漢代遺物,“元壽”則應與上面提到的“上黨”一樣,是一個失于記載的地方政區名稱,該壺也就與上述兩件銅器性質相同,是屬於“元壽武庫”擁有和使用的器物,同樣與鑄造無關。若謂“元壽”二字爲漢哀帝年號,那麽,這段銘文在“武庫”前面冠加此一年號而又不鐫記具體年數,則只能是拙劣贋造的産物。

這篇鍾銘文另一處重要疑點,是其所標稱的容積,與實際情況差距過大。據徐正考研究,在現今所知武帝時期刻有容積的12件銅制器皿中,經實測後折算,除此之外的其餘11件,所標稱的一升,是在170.5至210毫升之間;其中復有6件,是在184.66至194.5毫升這一範圍之內。獨有這件銅鍾,數值竟高達223毫升[34]。當代學者推測,漢升合今200毫升[35],與這一標準容積相比,此雒陽武庫鍾的容量亦嫌偏差稍遠,這同樣顯露出贋造的跡象。

雒陽武庫鍾銘文更爲嚴重的問題,是督造官吏的排列次序。通檢漢代銅器銘文,可知督造官吏與製作工匠的銜名,有多種排列形式。銘文中鐫刻的督造官吏與製作工匠,可分爲如下幾類人物:

 

(1)具體製作的工匠,一般用“造”或“繕”來表示其職事。

(2)直接管理製作的官吏,有時以“主”來表示其職事。

(3)負責監督、檢查的官吏,有時以“省”來表示其職事。

 

若是將督造官吏與製作工匠銜名的排列次序加以歸納的話,首先可以按照其身份地位的高低貴賤,簡單區分爲由上至下和從下朝上兩大不同的序列。其由上至下者,通常不具體區分標記上述三類職事,祗是逐級下降,排列職位和姓名,最後以“工某造”(或“工某繕”)結束銜名的排列。如“承安宮鼎”銘文的排列形式,是“安長丞福、掾祿、守令史宣、工世造”[36];而從下朝上者,往往會使用專門的詞語,將前述三類職掌區分開來。如永始乘輿鼎的銘文鐫作:“考工=林造,護臣博、守佐臣褒、嗇夫臣康、掾臣朋主,守右丞臣、守令臣立省。”[37]

今觀此鍾銘文中“雒陽武庫丞閼、嗇夫菅□、令史樂時、工置造”這一銜名排列形式,乍一看來,似乎符合由上至下排列銜名的通例,然而其中“嗇夫”和“令史”的序次,卻頗爲值得推敲。

嗇夫和令史,都是漢朝秩奉在百石以下的所謂“斗食”小吏,許多衙署皆有設置,而其具體的執掌,亦隨所在衙署而各不相同。儘管如此,“嗇夫”和“令史”這兩類吏員相互之間的尊卑等第,則應固定不變,不會毫無倫次。

尹灣漢墓出土西漢時期《東海郡吏員簿》,載錄當時東海郡轄下各縣官員屬吏由上到下的排列次序是:

 

令(或長)——丞——尉——官有秩——鄉有秩——令史——獄史——官嗇夫——鄉嗇夫——游徼——牢監——尉史——官佐——鄉佐——亭長[38]

 

據此,則“令史”的地位應當高於“嗇夫”(包括“官嗇夫”和“鄉嗇夫”)。

具體落實到銅器鑄造的監管官吏上,“令史”同樣位居“嗇夫”之上。例如,“建平二年鐘”銘文中的鑄造者銜名序列爲:

 

供工=惲造,嗇夫合、守令史循、掾弌主,左丞輔、守令豐省。[39]

 

同年鑄造的“嘉至搖鐘”,也鐫有姓名和次序完全相同的鑄造人銜名[40]。這兩段銘文中執事官吏的排列次序,是由低向高,而“守令史”(案“守”爲權攝暫代之義)排在“嗇夫”之後,亦即壓在“嗇夫”之上,正符合這兩個職位的上下尊卑關係。另外,在居攝元年製作的“居攝鐘”的銘文中,我們可以看到,其鑄造者銜名的排列,也尊奉着同樣的規矩:

 

考工□□繕,守嗇夫□、守令史獲、掾褒主,守左丞□、令□省。[41]

 

這同樣清楚顯示出“令史”的地位要高於“嗇夫”。

明此可知,雒陽武庫鍾鑄器吏員的銜名既然是自上而下,“嗇夫菅□”理當次於“令史樂時”之後,而絕不應該像現在這樣排在它的前面。現在我們看到的這篇雒陽武庫鍾的銘文,其主事官吏銜名的排列,顛倒舛亂,如此嚴重,祗能是無良奸商妄自臆造所致。——這可以說是戳穿雒陽武庫鍾銘文贗品面目的一項鐵證。

 

201546日記

原刊李學勤主編《出土文獻》第七輯,

中西書局,201510

後收入拙著《祭獺食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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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端方《匋齋吉金錄》(清光緒三十一年石印本)卷六,頁1。

[2]羅振玉《夢郼草堂吉金圖》(台北,台聯國風出版社,1978,影印民國丁巳上虞羅氏印本)卷下,頁211212。又羅振玉《雪堂類稿》(瀋陽,遼寧教育出版社,2003,《新世紀萬有文庫》本)戊《長物簿錄》之《雪堂所藏古器物目錄》(頁18)亦有著錄,羅氏《雪堂類稿》丙《金石跋尾》之《金文跋尾》(頁6)復載有《元封二年雒陽武庫鍾跋》一文。

[3]旅順博物館編《館藏文物選粹·青銅器卷》(北京,文物出版社,2008)之《雜器》“雒陽武庫鍾”,頁142

[4]羅振玉《夢郼草堂吉金圖》卷首羅氏自序,頁1

[5]王國維《國朝金文著錄表》(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1983,影印《王國維遺書》本)卷首《國朝金文著錄表略例》,頁288;卷六,頁657。

[6]容庚《秦漢金文錄》(北京,中華書局,2012,《容庚學術著作全集》重印民國二十年史語所專刊本)卷二,頁199。孫慰祖、徐谷富《秦漢金文彙編》(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1997),頁119。徐正考《漢代銅器銘文選釋》(北京,作家出版社,2007)之《拓本》篇“酒器”部分,頁161;《釋文·按語》部分之“酒器銘文”,頁702。

[7]羅振玉《雪堂類稿》丙《金石跋尾》之《金文跋尾》6《元封二年雒陽武庫鍾跋》,頁6。

[8]清段玉裁《古文尚書撰異》(清乾隆道光間刻《經韻樓叢書》本)卷三《禹貢》,頁41b44b

[9]請參見拙著《建元與改元》(北京,中華書局,2013)上篇《重談中國古代以年號紀年的啟用時間》,頁174

[10]《史記》(北京,中華書局,2014)卷一三〇《太史公自序》唐司馬貞《索隱》引晉張華《博物志》,頁4001。

[11]王國維《觀堂集林》(北京,中華書局,1959)卷一一《太史公行年考》,頁492—493。

[12]郭沫若《〈太史公行年考〉有問題》,見《郭沫若全集·歷史編》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史學論集》,頁445—447。

[13]別詳拙稿《談歷史上首次出土的簡牘文獻——〈茂陵書〉》,原刊《文史哲》2012年第4期,此據敝人文集《石室賸言》(北京,中華書局,2014),頁38—65。

[14]南朝宋劉義慶著、梁劉孝標注《世說新語》(北京,中華書局,1962,影印宋紹興刻本)卷上《言語》引《晋陽秋》,頁27a。

[15]《史記》卷一三〇《太史公自序》劉宋裴駰《集解》,頁3993。

[16]《史記》卷一三〇《太史公自序》,頁4001。

[17]陳夢家《漢簡綴述》(北京,中華書局,1980)之《漢簡年曆表叙》,頁234。

[18]徐正考《漢代銅器銘文選釋》之《拓本》篇“飪食器”部分,頁34。

[19]徐正考《漢代銅器銘文綜合研究》(北京,作家出版社,2007)上卷第三章第三節《斷代標準的確定與存在的困難》,頁82—83。

[20]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著《漢長安城未央宮》(北京,中國大百科出版社,1996)上册第三章《中央官署建築遺址的發掘》,頁91—118。又劉慶柱《漢代骨簽與漢代工官研究》,原刊《陝西歷史博物館館刊》第四輯(1997年),此據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漢長安城工作隊、西安市漢長安城遺址保管所合編《漢長安城遺址研究》(北京,科學出版社,2006),頁524—538。

[21]張文玲《茂陵博物館收藏的幾件銘文銅器》,刊《文物》2012年第2期,頁80—83。

[22]呂大臨《考古圖》(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3,影印明萬曆間刻《泊如齋重修考古圖》本)卷九“好畤共厨鼎”條,頁501—504。

[23]中村不折《三代秦漢の遺品に識せる文字》(東京,岩波書店,1934)一六《漢銅器》,頁80

[24]容庚《秦漢金文錄》卷二,頁202,頁263

[25]容庚《秦漢金文錄》卷二,頁263

[26]旅順博物館編《館藏文物選粹·青銅器卷》之《雜器》“雒陽武庫鍾”,頁143

[27]《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卷七四《魏相傳》,頁3133。

[28]漢崔篆《易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續修四庫全書術數類叢書》影印毛晋汲古閣影元抄本)卷二,頁356。

[29]《續漢書·百官志》二,見《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5)志第二十五,頁3581。

[30]《史記》卷一〇七《魏其武安侯列傳》,頁3440。

[31]參見徐正考《漢代銅器銘文綜合研究》上卷第四章第二節《製作地、製作機構與銅器種類》,頁118—128。

[32]徐正考《漢代銅器銘文選釋》之《拓本》篇“兵器”部分,頁450。王翰章、陳孟東《陝西鳳縣出土東漢洛陽武庫東盧銅熏爐》,刊《文博》1988年第1期,頁96。案該爐銘文參據徐正考《漢代銅器銘文綜合研究》上卷附錄二《漢代銅器銘文彙集》,頁410。

[33]清武億《金石一跋》(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7,影印清道光二十三年刻《授堂遺書》本)卷一“漢方壺”條,頁167—168。

[34]徐正考《漢代銅器銘文綜合研究》上卷第六章第一節《度、量、衡銘文資料》,頁157—159。

[35]天石《兩漢度量衡略說》,刊《文物》1975年第12期,頁79—85。

[36]徐正考《漢代銅器銘文選釋》之《拓本》篇“飪食器”部分,頁9;《釋文·按語》篇“飪食器銘文”部分,頁686。

[37]徐正考《漢代銅器銘文選釋》之《拓本》篇“飪食器”部分,頁18—19;《釋文·按語》篇“飪食器銘文”部分,頁687。

[38]連雲港市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等著《尹灣漢墓簡牘》(北京,中華書局,1997)之《圖版·尹灣六號漢墓出土木牘》,頁14;《釋文》一《尹灣六號漢墓出土木牘》,頁7984

[39]徐正考《漢代銅器銘文選釋》之《拓本》篇“樂器”部分,頁395;《釋文·按語》篇“樂器銘文”部分,頁723。

[40]徐正考《漢代銅器銘文選釋》之《拓本》篇“樂器”部分,頁396;《釋文·按語》篇“樂器銘文”部分,頁723。

[41]徐正考《漢代銅器銘文選釋》之《拓本》篇“樂器”部分,頁397;《釋文·按語》篇“樂器銘文”部分,頁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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