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火锅、油条大家经常吃 享受美味的时候 别忘了留个心眼! 这不 这两名餐饮经营者 居然在熬制火锅底料和制作油条过程中 动起了“歪脑筋” 来 源:山西高院、泽州法院 编 辑:杨裕峰 说起寒风凛冽的冬夜 火锅是很多小伙伴 热爱的美食 有的火锅店总是吃了还想吃~ 而冬日的早晨 热乎乎的油条和甜丝丝的豆浆 是很多人喜欢吃的早餐 那么 你要注意了 除了真的美味之外 有可能会因为其它原因 …… ▼ 火 锅 篇 案情介绍 被告人廖某某的儿子经营一家火锅店,廖某某负责熬制火锅底料,为吸引客源,被告人廖某某将自己购买的罂粟壳放至火锅底料熬制。 处理经过 2017年6月15日,泽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该店的火锅底料进行抽样检查,经检测,被告人廖某某自制的火锅底料中含有罂粟碱49.0μg/100kg。违反了食品整治办〔2018〕3号文件相关规定:食品(火锅)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罂粟壳)。 泽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泽州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判决结果 经审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廖某某在县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2018年12月4日,泽州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廖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责令其在县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油 条 篇 案情介绍 2015年以来,被告人桑某某在其所经营的调味品门市部门前制作并销售油条,为提高油条口感,被告人桑某某在制作油条过程中过量加入明矾,致使销售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严重超标。 处理经过 2018年5月8日,泽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桑某某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样检验,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被告人桑某某制作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为1.23×103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泽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18年6月29日桑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泽州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判决结果 经审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桑某某在县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2018年12月4日,泽州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桑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责令其在县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温馨提示 罂粟壳 明矾 1、罂粟壳中的生物碱虽然含量较少,但对于普通人来说,长期食用容易成瘾。并且,长期食用含有罂粟壳的食物,还会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并可能造成慢性中毒。 2、明矾中所含的铝对人体有害,食用后基本不能排出体外,不法商家为一己私利,为了让油条膨松固型,大量使用明矾做添加剂。 小编提醒大家 吃货小伙伴们 爱美食也要长点心哦~ 别让不法商贩危害我们的健康! 晋城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太行日报第一时间发布 能不能开车出行 一定要关注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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