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1)建筑物的延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规划占地或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小区配套设施包括那些?配套设施是指与小区住宅规模或者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道路主要是指小区内的道路以及小区与城市公共交通路线相连接的道路以及相关设施。 公共绿地是指小区内的绿地建设。 公共服务设施设备一般指住宅区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用具、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公共服务设施可以分成两类: 第一类是与基本居住有关的各种公用管线以及设施,包括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供暖、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这些设施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满足; 第二类是与家庭生活需求有关的各种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设施对更高生活需求的满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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