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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员工合同期满终止,要赔多少?

 我篮有虾 2018-12-08

我有个姑姑,在我小的时候嫁到了嘉兴。姑父是个生意人,据说公司做的挺大。最近,姑父跟我联系挺多。倒不是家里有什么事,而是他公司里碰到了麻烦事。

作为民营企业,虽然公司大,但是有些事务姑父并没不能很好的处理。首先一个,就是对于员工的信任,姑父居然对他们公司的人事管理人员不是很信任,有些事情宁可自己直接处理,而不懂的打电话来问我。最近,他碰到的是个病假员工的事情。




沈某,是姑父公司的一名员工。很早就进入公司了,算算时间,在姑父公司干了已经有九年多了。最近的一两年里,沈某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结果姑父都不是很满意,所以打算在他劳动合同今年期满后,不再续签了。

可就在沈某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的那个月,沈某突然向公司提交了一份精神卫生疾控中心出具的病假证明:妄想症,建议病休两周。姑父有心不批他的病假,但是他公司的HR说,根据法律精神,员工请病假,公司并无实质性批准权,只能形式上审查有关资料,同时可以核实员工患病的真与假。

姑父不信,打电话给我,结果获得了同样的答案。所以,没办法,只能让他休病假了。可是,沈某在两周病假即将结束时,又快递给公司一份病假证明,跟前一次一样的内容,只不过出具的时间不一样罢了。

这下姑父不干了,打电话给我,说:“这个病假没法批了,如果再批了,在他病假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他的工作交接就没法完成了。”

我一听,就知道姑父对这块不是很了解,耐心地跟姑父解释道:“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他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的医疗期内的话,劳动合同是不能终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法延续到相应情形消失时止。”

姑父一听,急了,说:“难不成公司就这么一直养着他,那公司岂不成了福利院了嘛!”

我继续跟他解释:“不是一直养着,到他病好了,或者医疗期满了,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了。”

姑父说:“那我不管他这个什么狗屁医疗期,直接终止呢?”

我说:“那就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了,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且补发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的,除非他不要求恢复,或者客观上恢复不了,那么就是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

姑父在电话里嘟囔道:“这鬼劳动法,折腾死人了。”

接着,跟我说:“那先就这样吧,这次病假我让他休。过几天我刚好要到上海去见个客户,这几天我让我们HR把这个人的人事材料都整理好,到上海以后找个时间,你帮我好好看看,这人不能老是这样的。”

我说:“好的。来了你就住家里吧,反正房子大,也方便。”

姑父说:“不了,客户那边都安排好了,还得陪客户吃饭呢,也不知道搞到多晚。”

没过几天,姑父带着材料约我在公司附近的咖啡厅见了面。我翻看了一下材料,发现里面还有一张《劳动合同续签通知》,就问姑父:“这是哪儿来的?”

姑父说:“我们公司的HR弄的,说法跟你差不多,就是在什么医疗期内,不能终止,得续签劳动合同。就搞了这个东西。可是,我记着你没提到过要续签劳动合同,所以我就卡着还没发,带给你先看看。”

我点了点头,说:“幸亏没发,这要是发了,问题就大了。”

姑父说:“咋啦?”


病假员工合同期满终止,要赔多少?



我说:“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医疗期内的,是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而不是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你们这要是续签了劳动合同,就属于新的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等这个合同期满,你们就一定要跟沈某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所以一般是不会在这时候续签合同的,而是直接通知员工劳动合同期限续延就行了。”

姑父问:“那不续签,不就没有劳动合同了吗?员工不就会去告我们没签劳动合同,要双倍工资了嘛?你可别坑我哦,为了这个,我可没少交学费。”

我说:“我会坑你吗?你放心好了,我们公司都是这么做的,而且,各地都有明确规定的,这种情况下,不会员工支持双倍工资的主张的。毕竟,虽然劳动合同表面上到期了,但是因为存在法定情形,所以实质上并没有到期,依然在之前的合同期限内呢,既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就不存在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了。”

姑父说:“这么复杂,搞死了。不管了,我相信你,就按照你说的,回去让他们发个通知给那个员工,通知他劳动合同期限延续到医疗期满。”

我说:“不不不,通知里不能说劳动合同期限延续到医疗期满。”

姑父很奇怪,道:“那应该怎么说?”

我答道:“应该说‘延续到相应情形消失’。”

“为什么呢?”姑父刨根究底地问道。

我说:“因为针对合同期满时病假的员工,其相应情形消失有两种情况,一是痊愈后回公司上班,二是医疗期满。所以,医疗期满只是“相应情形消失”的一种表现,若通知中明确合同期延续到医疗期满,那么一旦员工医疗期未满时,病好了回来上班了,劳动合同是继续还是终止呢?这时候你们会更加难办的。毕竟,公司发出的通知,对公司也有约束力的。”

姑父说:“好吧,那就按照你说的办。我就再忍他一段时间。”

我点了点头,又翻了翻沈某的资料。突然,想起了一个情况,再仔细看了看,心中默默算了一下,然后赶紧跟姑父说:“还有个情况,你也得考虑一下。”

姑父投来询问的眼神。

我说:“他在你们公司工作九年多了,快满十年了。我刚刚算了一下,如果他一直休病假,劳动合同一直延续到他医疗期满的话,他在你们公司工作就超过十年了。目前虽然浙江没有规定,但有不少地方规定,合同期满后,因存在法定情形而延续,致使在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达到十年的,公司应当跟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真的等到那个时候,你们就不能跟他终止劳动合同,而只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虽然浙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目前主流观点都是偏向跟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所以这种情况对你们公司会很不利。”

姑父眼睛一瞪,说:“他搞出来的事,他的身体原因导致的合同延续,还要我们签无固定。那岂不是以后员工都可以这么干了?现在开病假单那么简单,这不是把我们这些公司往绝路上逼嘛!”

我说:“没办法,除非你们冒险一试,试探一下浙江省的口径!”

姑父脾气上来了,材料一收,冲着我说:“不管了,看来我还是按照我的老路子来比较好。以前从来不考虑法律规定,虽然也交了不少学费,可是从来没像这么窝火过。

这沈某,明明是个大忽悠,还妄想症,他什么情况我会不知道。我是看他在公司工作了这么多年,想想也就算了,忍了他了。没想到,他还在这儿给我又挖了个坑等着。

真不该对他这么好。直接终止了算了!让他去告好咧,双倍赔偿,我愿意承担,比现在这么折腾下去少多了。要恢复的话,我就陪他打官司打到最后,然后根据判决先恢复,恢复了关系我再给他解除,我看谁玩得过谁。我花钱请的HR,可以专门陪着他的,就看他有没有这个精力和财力了。”

我看着姑父,没说啥,因为我不知道该说啥。


病假员工合同期满终止,要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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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法定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相应情形消失包括痊愈或者医疗期满。

上海市相关规定:

1. 医疗期=n+2≤24(月)(n代表: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第几年)

2. 根据沪劳关发(1998)16号文件精神,医疗期中“月”按本市规定的月工作时间计算,即不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因此,按照目前最新的规定,每月的工作时间应改为20.83天。

3.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医疗期直接按照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即可,不存在累计病休周期。

非上海地区:

除了上海,在多数地区,合同期满后,因存在法定情形而延续,致使员工在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达到十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应当跟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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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

2. 员工享受资格医疗期并不是一次性全部享受,而是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计算;

3. 医疗期中“月”的天数,按原劳动部规定是按30天核算;

4. 医疗期满后,继续留用,或计算周期结束医疗期未满的,自下一次病休起可重新核定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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