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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水”保姆,想说找你不容易

 健康慢走 2018-12-09

随着家政服务需求日益旺盛,家政服务公司数量急速增加,鱼龙混杂。大多数保姆来自经济不发达地区,经老乡熟人介绍而加入此行业,不少人未经过正规业务培训获得相应从业资质。有些保姆更是缺乏责任心,诸如“狼保姆”虐待小孩的事情时有耳闻。



对于很多家庭来说,要找到一个“合心水”(粤语,合心意)的保姆,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有的家政服务公司为争取客户,伪造虚假健康证,有的家政公司在接到客户投诉后不及时处理,采取拖延或逃避的方式,导致纠纷日益增加。



案例一

保姆身患传染性疾病,家政中介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2 年 6 月 17 日,梁溯某(甲方)与深圳市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家政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介绍家庭家政员,工资暂定 2500 元 / 月,每月休假 2 天,工作内容为带 0 至 1 岁小孩;服务期限 1 年,从 2012 年 6 月 13 日至 2013 年 6 月 12 日止;参照行业协会收费标准,一次性支付介绍费 600 元、输送费 600 元、服务费 1200 元、保险费 100 元,合计 2500 元;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家政员个人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资料弄虚作假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甲方聘用家政员后,即成为劳动用工方,负责家政员的日常工作安排并支付报酬;其他条款等。同日,梁溯某支付了 2500 元。


2012 年 8 月中旬,家政公司介绍家政服务人员冉某到梁溯某家工作。2012 年10 月初,梁溯某发现冉某健康情况可疑,因此带其去体检,发现冉某系乙型肝炎“小三阳”患者,存在一定的传染性,尤其是对新生儿的健康情况存在较大风险,家政公司提供的冉某健康信息和体检报告均为虚假。梁溯某发现此情况后,为确保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紧急安排家庭成员到医院进行体检,并对家庭场所进行紧急消毒处理。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梁溯某将家政公司诉至法院,该案于 2014 年10 月 8 日进行公开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家政公司退回中介服务费 2500 元,并赔偿梁溯某支付的相关医院检查、疫苗费用合计 729.89 元。



 以案说法 

家政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梁溯某与深圳市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诚信履行。合同约定家政公司为梁溯某介绍家政服务人员,从事照顾小孩、清洁房屋等工作,家政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尽到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为梁溯某介绍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而证据显示,经家政公司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冉某系乙肝“小三阳”患者,不适宜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家政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因家政公司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因此,梁溯某请求家政公司退还中介服务费 2500 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检查、疫苗费,因该费用系梁溯某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也应由违约方承担。




案例二

保姆服务期间不辞而别,家政中介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6 年 1 月 18 日,丁某与某家政公司签订《保姆雇用协议书》,约定由家政公司向丁某提供保姆服务,聘用期为半年,丁某支付家政公司保姆管理费、劳务代办费、保姆保险费等 2710 元,保姆工资定为每月 2400 元。签约后,家政公司提供了一名广西籍保姆潘某。2017 年 4 月 18 日清晨,丁某外出散步,返回时发现保姆潘某不辞而别,至今下落不明。而丁某家中皮包(内有身份证、信用卡、现金等)、金项链、手机等总计 3 万余元的财物不翼而飞,丁某随即向警方报案并通知了家政公司。协商未果,丁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姆管理费、劳务代办费、保姆保险费、保姆工资及赔偿原告被盗财物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家政公司向丁某提供了保姆,该保姆经丁某面试认可,其在履行保姆职责过程中,丁某未有不满意之处,就双方签订的协议而言,家政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丁某向家政公司请求全部赔偿,并无合同上的依据。丁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家政公司提供的保姆在提供服务期间无故失踪,致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法履行,家政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丁某已支付协议未履行部分的费用,家政公司应当退还。丁某称保姆盗窃其家中财物一事,因该案尚在侦查中,该保姆的违法事实尚未被确认,丁某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一、如何衡量家政公司是否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审判决以双方签订的《保姆雇用协议书》上规定的 11 项条款作为判断合同义务是否履行的唯一依据,是不正确的。完整的家政服务合同,其权利义务并不仅仅限于写在字面上的条款,还应当包括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如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家政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保障雇主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双方当事人在签约前都明知和遵守的惯例、公序良俗等。


家政服务合同属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对两部法律中规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担保义务,虽然在双方协议书中没有约定,但经营者必须在合同中承担这种默示的担保义务,保证其所提供的保姆是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有偷盗及其他可能伤害雇主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否则,就是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就保姆的违法犯罪行为向雇主赔偿。


所以,衡量家政公司是否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其依据应当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以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家政服务业管理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以案说法 

二、如果违法事实属实,家政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关于保姆盗窃原告丁某家中财物一事尚在侦查中,该保姆的违法事实尚未被确认,丁某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日后一旦案件侦破、保姆的违法事实属实的话,丁某依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保姆潘某与家政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实务中也存在一些家政服务人员虐待小孩的事件,一旦发现有人受到人身损害,除了追究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外,还可以要求家政服务人员以及家政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 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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