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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教育从顶层设计到务实推进:普校主体,普特融合,江苏探索普通学校实施融合教育的有效路径...

 临渊草堂 2018-12-10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视和推进,各地特殊教育学校普遍设立,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残障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的教育获得感持续上升。但与此同时,普通学校的特殊教育工作进展还相对缓慢,残障幼儿入园率过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学习或行为障碍辍学、家校之间因学生身心障碍产生冲突、残障学生初中毕业后无处可去等情况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为此,江苏将普通学校融合教育作为未来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试图通过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建设,实现教育精准扶贫,探索出普特相融合、残健共成长的发展道路。

一、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建设的内涵和意义

考虑到现实条件和基础,短期内很难要求所有普通学校都能有效开展融合教育,因此有必要确定一些先行学校、集中力量配置资源,建设一批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融合教育资源中心,为今后全面提供融合教育服务探索经验、奠定基础。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就是这样一批依托普通学校设的、具有实施特殊教育的专业能力、为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少年及其家长提供个别化教育与康复服务的机构,旨在将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少年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融合教育资源中心不仅要有特殊教育资源教室,还要有全纳的融合教育文化环境;不仅要有教育经费,还要有康复经费;不仅要有特教专任教师,还要有普特融合、校内外协同、不同专业背景的师资团队;不仅要有国家规定的普通课程和特殊课程,还要有校本(含家长)研制的个别化教育课程;不仅要有对残障学生的教育评价,还要有对普通学生的教育评价。

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的特殊教育对象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含脑瘫)、精神残疾(含孤独症)以及学习障碍、情绪行为障碍等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少年(以下简称“特需学生”)。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对特殊教育对象的界定是对《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落实和超越,也是与国际特殊教育发展方向的对接,更是对现实中多样化特殊教育需求的回归。

实施融合教育是促进特需学生身心发展、融入社会生活的迫切需求和必然选择,是扭转长期以来普通学校“随班混读”现象、推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任务,也是落实法定要求、增进残疾人家庭福祉、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实施融合教育有利于特需学生的成长,也有利于培养普通学生健全人格、珍爱生命、勇于担当等核心素养。按需配备人、财、物并提供个别化教育服务的思想适用于特殊教育对象,也适用于遭遇意外变故、特殊疾病、疑似辍学等其他困境学生,更适用于每一个具有不同性格禀赋的普通学生。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建设是普通学校实施特殊教育的有效载体,也是撬动普通学校实施适合的教育的有效支点,将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贡献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二、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的设置与认定

(一)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的设置

现阶段,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成学前、小学和初中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各一个,每个县(市、区)依托中等职业学校至少建成高中阶段融合教育资源中心一个,以基本满足各学段适龄特需学生的融合教育需求。理想状态下,基本能够适应普校学习生活的适龄特殊儿童少年,应当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教育,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托特教学校设置的特殊教育指导中心也应当及时统筹协调各方力量,保障承担接纳任务的普通学校在师资、场所、装备、经费等方面具备提供特殊教育的能力。不过目前,因客观条件所限,就近的这些普通学校可能无法提供有质量的特殊教育服务,为避免“随班混读”,这时就可以将特殊儿童少年安置在所在乡镇(街道)的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在人口密集的城市地区,相邻的融合教育资源中心还可以探索在不同障碍类别方面的错位发展,建成融合教育“专科”资源中心。

(二)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的建设

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应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要求,并最大程度地创设促进普通学生与特需学生相互融合的校园文化环境,全体师生以正常的心态、特殊而无痕的方式对待特需学生。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应参照教育部《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根据学校所接纳的特需学生障碍类别选择性配置设备,资源教室的设置应充分考虑特需学生使用的便利性。资源教室不局限于专用教室,根据教育和康复的需要,各类功能教室和活动场所都可以成为特需学生的资源教室。学前与小学融合教育资源中心还应参照《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级认证暂行办法》的要求,为相应障碍类别的学生配备专业康复设备。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应根据每年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学生的障碍类别和数量,探索建立特殊教育专用设备的动态周转使用机制,提高资金和设备的使用效益。

(三)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的认定

各学段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的师资和装备应在当地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共同指导下科学配置,可采用购买公共服务方式聘用医疗或康复机构的专业人员、租借医疗或康复机构的专用设备等。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的认定由当地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联合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联合财政、人社等部门共同实施。认定工作应充分考虑普通学校现有教育环境和课程实施对于特需学生康复的重要价值,而非机械照搬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配置标准。在初高中阶段的融合教育资源中心认定中,还应考虑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的相关要求。考虑到学龄前残疾幼儿目前大都在康复机构或特教学校就学的现状,融合教育资源中心认定之初,可以探索普校、特校、康复机构师生彼此送教、走教的方式进行融合,随着师资和装备条件逐步完备,再过渡到理想的融合状态。各地需要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建设与认定管理办法。

三、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的运行与管理

(一)组建融合教育师资团队

按标准为融合教育资源中心配备专职特教教师。例如江苏的标准是:幼儿园每3名特殊教育需求幼儿配备1名专职特教教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5名特需学生配备1名专职特教教师,并加强康复医生、康复治疗师、康复训练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按照每人指导3—5个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的标准,分学段组建融合教育巡回指导团队。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应建立由分管校长(园长)、教导主任(业务园长)、总务主任(后勤园长)、年级组长、特教教师、康复治疗师、心理健康教师、班主任、任课教师、家长、社工、志愿者等组成的融合教育教学与管理团队。部分家长对于孩子的特殊状况有着科学的认知和丰富的经验,也有部分家长自发组织公益性团体且具备较为专业的特殊教育和康复实施能力,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应积极有效利用家长和社会资源,增强融合教育师资团队的力量。

(二)评估安置特需学生

教师发现疑似特需学生后,应及时与家长、任课教师进行交流沟通,全面了解学生的生理、心理发展状况,进行差异性教学和个别辅导;必要时商请学校融合教育负责人,组建校内融合教育团队,尝试在生活、学习、运动、社团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干预;根据实际需要,经校内融合教育团队集体同意,可在家长许可的前提下,申请由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组织以医学诊断报告为基础的法定教育评估,家长或监护人应全程参与教育评估;根据法定教育评估结果确定在普通学校实施融合教育的,安置方式通常有完全随班就读(可规定每班不超过2人,普通班级每接收1名特需学生应减少3个或以上班额)、部分课程随班部分课程在资源教室、进入校内特教班等三种,教育安置应尊重学生本人(如果现实可能的话)、家长或监护人的意愿;对特需学生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教育评估,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安置方式,做好不同安置方式之间、不同学段之间的转介衔接。教育评估通常由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实施,集体签署评估报告,出现争议等情况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实施仲裁。教育评估结果属于特殊儿童少年的隐私,仅可用于对特殊儿童少年实施教育和康复,所有相关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三)提供特殊教育清单式服务

在法定教育评估之前,学校有义务向有关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特殊教育服务清单,告知评估认定后可以享有的特殊教育服务。特殊教育服务清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政府和学校及有关部门联合承诺提供的安置方式、专业师资、专有场所、专业设备、专项经费、个别化教育方案例举等,以及家长或监护人应当配合实施的教育和康复工作。特殊教育服务清单应保证特需学生得到充分尊重并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避免被标签化、边缘化。由于各地的特殊教育支持保障政策不一样,各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应探索研制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特殊教育服务清单,并形成格式化文本,以便学校使用。因家长或监护人不同意实施法定教育评估而导致无法确定特殊教育需求、无法配备师资与设备、无法配套专项教育经费的,应告知家长原则上不提供特殊教育服务。

(四)加强融合教育信息管理

为帮助各普通学校的融合教育资源中心顺利实施融合教育,各地要建立特需学生相关数据共享平台,在卫生健康、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之间建立数据互通机制,有效配置、分享区域特殊教育资源。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应建立区域内特殊教育专家资源库、专业设备资源库、个别化教育案例库、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库、特殊教育管理制度汇编、教育评估量表汇编等,以备各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开展特殊教育工作时使用。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应建立特需学生个人档案,包括筛查和诊断资料、访谈和观察记录、个别化教育计划、分阶段评估和测试结果等。教育活动过程中的各类文本,涉及特需学生姓名的,原则上采用代称。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应发挥辐射引领作用,带动乡镇(街道)范围内其他普通学校的融合教育工作,不断培育更多的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健全融合教育服务网络。

四、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的课程实施与评价

(一)依据普教和特教课程标准进行课程适宜性改造

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应依据国家颁布的普通学校课程方案、课程标准(指南)和特殊教育课程方案、课程标准,针对不同学生的特殊情况,寻找两类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结合点,制订实施特需学生的分类教育或个别化教育方案。对于国家特殊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中没有涉及的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没有涉及的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含脑瘫)、精神残疾(含孤独症)以及学习障碍、情绪行为障碍等类别,特教指导中心和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应加强专业学习研究、积极摸索总结,努力在实践中寻找到适合特殊需求学生的教育方案。各学段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应组合选用国家审定的普通教材(方案)或特教教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个别化、适宜性改造,形成适合特需学生的课程蓝本。幼儿园应重点关注将康复融入日常保教活动,提供功能评估、个训、辅助器具矫正等服务,小学阶段要关注特需学生的巩固性康复、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初高中阶段要关注生涯规划、开展相关职业教育。

(二)建立教育方案集体审议制度

对特需学生实施分类或个别化教育方案,具体内容应包括课程结构、课时安排、目标内容、教材选用、教学方式、教育评价等。由于分类或个别化教育方案不同于国家通用课程方案,为保障方案的合法性,分类或个别化教育方案应由集体审议通过,并征得家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应会同特教指导中心建立教育方案集体审议制度,特教指导中心应深度参与教育方案的制订与实施,双方共同承担融合教育教研和质量管理工作。制订分类或个别化教育方案既要考虑充分融入普通教育,也要考虑目标内容、方法策略、质量评价的适度调整;既要考虑特需学生的潜能开发,也要针对性实施缺陷补偿;既要关注学术性课程实施,更要关注综合实践活动、体育(康复)、艺术等方面的课程实施。

(三)探索个别化教育策略

探索建立特需学生导师制度,从融合教育师资团队中挑选学生导师,帮助解决学生学习和成长中的问题。探索特需学生的选课走班制度,按照学生的认知、情感、行为发展水平试行分层次走班、跨年级走班、跨学科走班、在普通班与特教班之间走班等。探索生活化、游戏化、项目化教学方式,将教育和康复内容融入亲身体验、动手实践、问题解决活动中。探索基于网络的远程教育协作,尝试跨地域教育评估、个别化教育方案制订、异地教研活动等。探索研制和使用各类辅助性学习工具,例如助视设备、助听设备、大字书本(卷)、语音翻译工具、书写替代工具、计算工具、个人电脑及其他各类学具。探索家校协同教学,统筹安排特需学生的学校与家庭生活,将发展目标融入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在学校,教师即家长;在家庭,家长即教师。

(四)实施个别化教育质量评估

对特需学生的教育质量评估应依据个别化教育方案设定的教育目标施行,注重小步骤、多频次的过程性评估,不断改进特需学生的教育教学。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综合素质评估,可采用普通学业评估、量表评估、访谈评估等相结合的方式,也应采纳医学诊断报告等,形成综合素质报告书。综合素质报告书是调整个别化教育方案、升学转衔的重要依据,也是考量融合教育工作的参考依据。各地教育管理部门和普通学校还可以借鉴特需学生的个别化教育评估方式,探索更加多元的普通教育质量评估,推动普通教育的适宜性改革。

五、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发展保障机制

(一)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在普通学校建设融合教育资源中心最重要的就是专业师资配备,各地各校应选择师德高尚、富有实践研究能力的骨干教师担任特教工作。江苏省编办、江苏省教育厅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教育机构编制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和特殊教育指导中心配齐配足特殊教育专任师资。《江苏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规定,从事特殊教育的专任教师应取得教师资格证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教师可免考)。从2019年起,省教育厅委托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对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的特殊教育专任教师开展上岗认证培训。为应对残障类别的多样性和生源分布的随机性,提高特教专任师资配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探索建立特教专任师资流动配置机制不失为一条有效路径。为鼓励教师立足不同专业方向深度发展,应当建立特殊教育教师分类职称评定标准,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的教师既可以参评普教职称序列,也可以参评特教职称序列。普通教师职称晋升、校级以上领导职务晋升,原则上应接受过特殊教育专题培训,并具有实施或管理特需学生个别化教育的经历。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特教师资的绩效考核,由普通学校与特教指导中心共同实施。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的专任特教教师享有与特教学校教师同等的津贴,对在普通学校承担融合教育工作的非专任特教教师,在绩效工资分配上给予倾斜。开展省级特殊教育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培育和评选,加大对特教教师表彰奖励的力度。

(二)保障融合教育实施经费

各学段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的特需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8倍以上拨付,幼儿园执行义务教育标准。特殊教育需求幼儿进入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免收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足额拨付到幼儿园。经认定符合融合教育资源中心标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可按规定由财政拨付残疾儿童基本康复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除用于就业保障外,还应用于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特需学生的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康复等支出。各级政府还要设置专项经费,用于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为接收特需学生的各级各类学校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为融合教育资源中心配建符合需求的资源教室和其他各类功能性教育环境。各级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要统筹使用特殊教育、医疗、康复、救助等相关经费,做到“费随人走”,实现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

(三)完善常规管理与督导考核机制

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应建立健全特需学生入学安置、教育评估、课程管理与实施、资源教室管理、康复工作管理等规章制度,保障融合教育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可以通过特殊教育联席会议、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等,研究解决融合教育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会同编办、财政、人社、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保障融合教育健康发展。应当将普通学校实施融合教育情况、特需学生发展情况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年度综合考评以及对校长个人的年度考评。各地应从融合教育资源中心中遴选优秀学校、优秀案例,给予表彰并积极宣传推广。省级政府应将融合教育覆盖率纳入教育现代化监测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示范县(区)评估,并将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建设情况作为工程评审一票否决项目。省级政府应将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建设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核,对特教编制、经费保障、资源配备等核心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联合专项督查,并建立年度通报制度,为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发展保驾护航。


本文刊载于《现代特殊教育》2018年第11期。作者单位:江苏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210024。

编辑|一鸣  鹏燕  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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