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提高违法成本 加强处罚力度

 青華读书 2018-12-11
        2007年8月28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毛如柏委员说,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建议从三个方面入手:1.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使罚款额与治污成本、污染物排放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污染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挂钩(如对某些连续违法行为实行按日计罚);对拒不改正的,应规定加重处罚的措施。2.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建议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谎报、伪造申报内容和监测数据、偷排污染物、谎报瞒报水污染事故的责任人增加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此外,对草案中规定的一些禁止行为,应当考虑直接适用刑罚(情节显著轻微者除外)。例如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剧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将含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核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直接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这些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因此无论其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完善民事赔偿的救济。建议参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在法律中增加有关支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包括:适当扩大诉讼主体的范围,允许社团等机构作为环境损害补偿诉讼的原告;对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要求在诉讼活动中,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这些措施,可以帮助受害者提高诉讼的能力。国际国内的经验证明,依法保护公众的环境权,使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损失得到赔偿,对改变企业不重视环境保护的行为,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李重庵委员说,法律的名称叫水污染防治法,讲防,讲发生污染后的处罚管理比较多,讲治理比较少;另外讲提高违法成本的多,但讲降低守法成本的少。这里面有一条讲到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达标后排放可以不缴纳排污费,这个规定有很好的指向意义,虽然这应是当然的事。这个思路要扩大,特别是他要处理污水,要采购设备、安装,是很花钱的,为什么有些地方买了设备后不运行?因为运行也需要很多钱。这些做法,特别是利用一些科学技术设备和装备,降低了污染,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希望在法律中规定一些鼓励的措施,在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要降低守法的成本。这里面也包括了对举报的鼓励。

        柳斌委员说,现在有了处罚措施,但是处罚的分量还是不够的,有的单位被罚50万,它就拿这50万买一年的违规排放,仍有利可图,这样就很难收到实际的效果。这样的规定还不足以解决问题。

        何晔晖委员说,处罚的力度不够。现在的这种处罚方式还是责令改正,给予罚款,怎样能够和现行的刑法结合起来,追究刑事责任,到现在为止已经是势在必行了。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对破坏环境的犯罪,量刑是非常高的。我们国家在这方面处罚的还很不够,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这部法律还是“软法”,是一部号召性的法律。

        王维城委员说,关于罚责,第67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现在弄虚作假的现象太普遍了,弄虚作假的后果就是骗中央、骗全国人民,也是自欺欺人,这个问题应该是严罚的。恰恰在第67条中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次在环资委讨论的时候其他的条款都提高了罚款额度,这款没有修改,建议改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我们还有3亿人民喝不上安全水,城市的饮用水源也受到严重污染,这里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后面的处罚是10万元到50万元。我认为,这个处罚力度还不够,我们能不能够研究新的处罚办法,不是个定数,而是从发现你往水源保护区,特别是一级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从发现那天起追溯到你什么时候设置的排污口按天计罚。有些大工厂一天的效益是十几万,他拿一天的效益给你罚款了,接着还排,但是污染的是一级水源保护区,建议我们探讨按日计罚的方式。

        刘大响委员说,我们唯一的处理水污染问题的办法就是罚款,少则罚2000元,多的罚50万元,最多的也才100万元,这说明什么问题?水污染防治喊了这么多年,但是就是治理不好,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守法的人成本太高,而违法的人成本很低,你罚他50万,他一生产、一污染,赚回来可能是5个亿、50亿,罚50万对他来说只是小成本,而且对领导干部个人一点损失都没有,官照当、钱照拿,甚至还可以升官,因为他生产搞好了,GDP上去了,官也就越当越大了。因此我认为不能只是罚款了事,罚款了事绝对解决不了水污染这个问题,即使再提高罚款额,提高到500万也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对造成水污染的单位领导进行处罚,使他真正有切肤之痛,使他不治好水污染就不能当官了,严重的还应承担谋财害命的刑事责任。

          蒋祝平委员说,进一步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目前草案罚款额多为1万至50万元,少数罚款为100万元,而且均设了上限。处罚应根据对环境和人民群众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程度来确定,不仅要增加处罚金额,而且不应设有上限。否则,像去年松花江发生严重污染事件,造成危害、损失和国际影响很大,根据法律只能给予吉化公司100万元的处罚。显然是太轻了。对无视法律规定,连续发生违法行为,应当有加重处罚的规定。建议对此研究修改。

        倪岳峰委员说,强化处罚措施。目前,环境保护部门对于水污染事件的处罚是很弱的,按照修订草案,处罚仍然偏轻。草案第72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数量看,处罚加重了,但是对于不法企业来说,仍然是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目前,大量企业即使建了污水处理厂,也闲置不用,关键是罚金大大低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成本。建议引入“按日计罚”的办法,以促使企业加强污水处理工作。

        金烈委员说,报告中谈到要着重改变当前污染成本低、治污成本高的现象,要从法律上加以解决。这一点很重要,因为现在污染治理得不到很好解决,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污染成本低,防治成本高。但是我感到草案对这一点尽管作了努力,但还不太够。我很赞成全国人大环资委在对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中提出的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并尽量使罚款额与污染排放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污染损失等因素挂钩,对连续发生的违法行为,建议对违法行为人加重处理。

        徐永清委员说,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加鼓励措施。修订稿的处罚力度比原来大了,但是我认为还应该再加大。处罚力度是严格执法的标志,长期以来存在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就是因为我们的处罚力度不够,所以企业往往认罚。如果能罚到企业感到偷排不合算了,企业就不会再偷排了。在严罚的同时还要增加对模范守法者、新科技的研究开发者和运用者以及公众监督举报有功者实施奖励的规定。

        王梅祥委员说,针对工业企业的水污染,我认为主要的问题是加大处罚的力度,这次处罚中已经做了调整,比如责令停产整顿,还有关停等等,但这些规定仍很模糊,不是很刚性的。要加大执法和处罚的力度,提高处罚的额度,把处罚和污染的排放量和所造成的损失挂钩,而不是简简单单的设一个上限,这样不可能从法律上解决所谓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这些年的水污染防治实践得出的深刻教训之一,就是企业和执法部门玩游戏,工业企业部门对付执法很有一套,我们必须在处罚力度上,让企业感觉到违法必须付出代价,就是要罚得你倾家荡产,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另外,在偷排和直排废物方面,对那些谎报、瞒报、伪造数据的,除了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一定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程贻举委员说,处罚的力度一定要大一点,要罚到让违法者感到痛,希望把偷排提高到犯罪的高度,这样才能罚得痛,使他们不敢这样做。我们要以对子孙后代、对中华民族负责的精神来修改这部法。关于法律责任。近十年来,从媒体的相关报道都可以看出,我国的水污染形势严峻,不仅与“守法成本高和违法成本低”有很大的关系,同时也与地方环保部门履行职责有关系。虽然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大了水污染致害的处罚,但是忽略了对地方环保部门、地方政府的规定,因此建议增加对地方环保部门责任的规定。建议加强环保总局的作用,可以设一个环保委员会,把它的权威加大、责任加重、地位提高,使它更有权威性地进行执法。

        贺铿委员说,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应当在理顺体制,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方面下功夫。现在水污染严重,主要是防治体制不顺,法律责任不很明确,处罚力度不够大所致。因此,我建议修改水污染防治法要在理顺体制,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方面下功夫。  

          丛斌委员说,加大环境治理力度要和我国的刑罚理念联系起来。有些单位故意排污,如有的企业专门是下半夜的1点到4点开工,排烟、排水、排污,躲避环保的监督。一旦发现这样的问题,就不能简单地处以罚款,这种行为的主观恶性太大,向水体排放有毒物质,等于是在危害国家的公共安全,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犯罪,如果上升到这个层面去处理,那么治理的效果会好一些。单纯用罚款,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

        蒋承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说,尽管这部法对违法行为作了很多法律责任上的规定,但依然解决不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企业需要进行污染处理的工艺比较复杂,成本都比较高,罚款数额相对比较少,宁可要罚款,也不开污染处理设备。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认为可以增加一些罚款方式,比如累计计算。第一次检查不合格,经过多少天检查再不合格,那么在这个区域之间都算不合格。这样就可以加大惩罚力度。

        秦池江(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规定的处罚力度过低,在经济责任上,有1万、2万、5万、10万的处罚规定,最高的才罚50万、100万,这些处罚对个人讲是一个很大的数字,但是处罚一个单位或者地区,只是一个很微小的数字,根本起不到作用,单位根本不当回事。工业污染或民用污染这么严重,他们为什么敢这样?就是因为在这里建厂、搞宾馆的收益比处罚的成本高很多。所以,建议处罚力度要大幅度提高,要提高到他不想干、不能干、不敢干。

        姜健(全国人大代表)说,对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问题,已经加大了处罚力度,但是不能完全遏制,因为有的县市就依靠这个企业吃饭,因此应该加大其他措施的配合,建议发挥民事和刑事的法律作用,要求法律严格追究。对于环境违法的行为者追究责任,对于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应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要在修改有关法律当中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或履行不力的一些行政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在其他法律修订的时候,也要与这部法相配合,特别是在一些刑事、民事法律中与这部法的内容相吻合。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