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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在线】如何理解新个税法的反避税条款?

 至道从容 2018-12-11

此次新个人所得税法填补了以往一直缺少的个税方面的反避税条款,说明个税反避税已经引起了税务机关的极大重视。


受控外国企业规则——CFC规则

 

“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该条款与CRS信息交换是精准打击以往境外避税安排的强强组合拳。举例来说,中国税务居民个人A在BVI 设立一家离岸公司用于经营投资,离岸公司持有若干金融账户。

 

以往,中国税务机关很难掌握A的离岸公司信息,特别情况下也只能通过国际情报交换的方式,程序复杂、耗时较长。 现在及未来,CRS实施后,离岸公司的涉税信息被交换进来,新个税又补上了这个CFC反避税条款, BVI显然就是属于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中国税务机关可以以受控关联公司的名义将没有商业实质的BVI公司取得的利润视同个人直接取得而征个人所得税,这无疑大大促进了税务机关反避税工作的推进。

 

独立交易原则——ALP规则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对该条款可以理解,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定价将可能面临被反避税调查的风险。比如个人将其持有的某项资产人为做低转让价格转让给关联企业,造成个人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额减少,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调整。

 

跨境来说,境外关联方在向境内关联方收取货款、利息、服务费或技术使用费时,人为抬高价格,在反向付款时人为压低价格,借此将境内的应税所得转移到境外、逃避中国境内税收。

 


 

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规则

 

“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建立了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最终屏障,为我国后期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体系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实质重于形式是当前境内境外税务环境不可改变的趋势。在CRS下的首次信息交换之前(2018年9月),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迅速完成修订与实施,两项重磅税务监管实施组合出击,必定会给高净值人群在税务方面带来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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