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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重整计划怎么写?提纲了解一下

 昵称40635959 2018-12-13

重整计划,是指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的,为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复兴和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多方协议。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关键的一环,重整计划的内容直接关系到重整计划能否成功,那么,如何写好一份重整计划?小编查阅裁判文书网数十份重整计划后,整理出主要提纲,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提纲目录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经营方案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四、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五、债权清偿方案

六、重整计划的生效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八、未尽事宜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的基本情况介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公司的设立及沿革


(二)公司的股本结构


(三)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四)公司的职工情况

 如在职职工人数,欠付职工工资的情况,欠缴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情况。


(五)公司的资产情况

1.账面资产审计情况

根据审计结果,陈述各类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存货、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等,其中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等。


2.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陈述资产评估值总额。如果账面资产与评估价值差距较大,则可能需要说明原因,如市场变化、技术进步等。

 

(六)负债情况

 1.债权申报情况

截止某日,管理人共收到债权申报的数量和申报债权的总金额,可以分别陈述以下债权的数额:

(1)财产担保的债权

(2)职工债权

(3)税款债权

(4)普通债权


2.债权审查认定情况

上述申报的债权中,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数量和认定的债权总金额,可以分别陈述以下债权的数额:

(1)财产担保债权

(2)职工债权

(3)税款债权

(4)普通债权

(5)不予认定普通债权


3.预计债权

预计债权的数量和金额,可以分别陈述以下债权的数额:

(1)已申报待认定的债权数量,待定债权申报金额;

(2)诉讼未决债权, 债权申报金额;

(3)未申报但债务人财务有记载的税款债权及金额,普通债权数量及金额。

 

(七)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有担保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财产应优先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按照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为核算破产清算状态下各债权人的受偿情况,管理人需进行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模拟清算分析,假定债务人全部资产能够按评估价值实际变现,管理人根据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以及评估资产的实际情况,计算出可供分配的资产总额,继而根据清偿顺位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向普通债权人,进而计算出破产清算状态下各债权人的受偿比例。


二、经营方案


经营方案既要具有可行性,也需要分析市场前景,确保清偿能力、盈利能力。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拟定经营方案,经营方案可以详细列明计划表,如下图: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若有的话)


若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则应设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四、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分类及调整可以从如下几个角度展开: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截至某日,管理人审查认定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数量及债权总额。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就担保财产获得优先清偿,若担保财产不足,无法优先受偿,需转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组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具体调整情况可以采取表格方式列明,如下图:


(二)职工债权组

截至某日,管理人审查认定欠缴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的数量及总金额,职工债权按100%的比例进行清偿。


(三)税款债权组

  截至某日,管理人审查认定税款债权的数量及债权金额,税款债权按100%的比例进行清偿。


(四)小额普通债权组(若有的话)

 截至某日,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数量及债权金额,小额普通债权组按照X%的比例进行清偿。


(五)普通债权组

 截至某日,管理人审查认定的普通债权数量及债权金额,普通债权按照Y%的比例予以清偿。


五、债权清偿方案


清偿方案应列明不同债权的清偿金额、清偿时间、清偿方式,可以包括如下几种方式:

(一)现金清偿,如职工债权、税款债权、部分普通债权。

(二)留债,如担保债权。

(三)债转股,如部分普通债权。

(四)预计债权,按照分别属于的组别和对应清偿方式进行预留。

(五)需说明偿债资金及股权来源。


六、重整计划的生效




重整计划的生效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分组表决

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进行分组表决,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


(二)申请批准

如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管理人和债务人应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如表决组全部或者部分经过两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管理人和债务人有向法院申请依法批准重整计划的权利。


(三)批准的效力

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等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规定的有关方的权利和/或义务,其效力及于该方权利和/或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四)未获批准的后果

如本重整计划未获得通过且未按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法院批准,或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的,法院将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重整计划的执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和监督主体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以及资产处置等事项,应及时向法院报告。


(二)执行和监督期限

明确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执行的监督期限,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限或监督期限,则可以向法院提交延长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责。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2.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已经支付完毕;

3.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普通债权支付的清偿款项已经支付完毕;或者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普通债权分配的抵债股权已经变更至债权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主体名下,或者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持股公司;


(四)执行完毕的效力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五)不能执行的后果

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公司破产。


八、未尽事宜



 重整计划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破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李鹦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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