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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指导案例28号】-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亦可构成犯罪

 thw8080 2018-12-15

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应对其加以损害。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本是民事法律行为,然现实中,用人单位拖欠、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现象频发,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的范围,最高院公布的一则指导性案例,则进一步明确了,有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亦可能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


经典案例


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1、2010年12,胡某某分包了位于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其作为包工头聘用了多名农民工为其施工。2016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某某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朝文等20多名农民工工资12万余元。事实上,在施工期间,胡某某累计受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余元,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2011年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某莫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却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飞机逃匿。6月30日,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代胡某某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7月4日,公安机关对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7月12日,胡某某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

2、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胡某某拒不支付李朝文等20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胡某某虽然不具备合法的用工资格,又没有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且违法招用民工进行施工,但上述情况并不影响其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在胡某某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垫付了胡某某拖欠的民工工资,客观上消除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不能免除胡某某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因此,对胡克金仍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胡克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解读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1]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可知,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劳动报酬罪,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第一、行为人主观目的。行为人存在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目的。第二、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两方面,即行为人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行为和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2]规定的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等行为。第三、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3]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七条[4]做了详细的规定。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第四、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本案中胡某某拖欠民工工资数额达12万余元,且经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亦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般情况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基于劳动关系负有向其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在其违反这些义务,满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条件时,当然应认定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5]进一步规定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胡某某(包工头)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属没有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违法招聘民工施工,法院认为这些情况并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

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无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也无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第二、支付赔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6]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和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第三、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用人单位故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律师的几点建议

鉴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不仅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因此笔者建议用人单位:第一、按时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员工工资。这里的“克扣”,指的是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除非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扣减工资情形不属于“无正当理由”:(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满足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相关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会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上述最高院指导案例可知,我国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亦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其刑事责任的认定。


往期精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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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七条 在《立案追诉标准(一)》第34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4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6]《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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