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税宝 2018-12-15 10:25:57 来信咨询: 新个税过渡期间,采用查账方式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小编解惑: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执照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 手工业、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商业、 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过渡期间,查账方式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合 伙人分配比例-投资者减除费用 其中投资者减除费用=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3500+税法修改后 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税延养老保险等其他扣除费用; 月度预缴税额=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本年已预缴税额。 其中: 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适 用税率-税法修改前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本年 实际经营总月份数。 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适 用税率-税法修改后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税法修改后实际经营月份数÷本年实际经营总月份数 上述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具体见下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举个栗子: 某个体工商业户 1-10 月生产经营利润 86500 元,其中:1-9 月份生产 经营利润 76500 元,预缴 5250 元,其 10 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多少? 10 月份应纳税款计税如下: (1)累计应纳税所得额=86500-3500×9-5000×1=50000 元 (2)10 月 1 日以前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 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 月 1 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 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0×20%-3750)×9 ÷10 =5625 元。 (3)10 月 1 日以后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 月 1 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0×10%-1500)×1 ÷10 =350 元。 (4)则该户 10 月份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应纳 10 月 1 日以前税额+应纳 10 月 1 日以后税额-1-9 月已纳税额=5625+350-5250=72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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