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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创投个税之痛:法与理的抉择

 红宝石581 2018-12-16

合伙型创投基金的个税,是按“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还是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35%税率与20%税率之间相差75%,实质是法与理的差距。

一、不可忽视的场景:创投之痛——130万-180万的隐性生死线

我们应当假设个人投资者是理性人,所以,有几件事应当先想清楚,有几笔账应当先算一算。

(一) 个人投资者股权投资可选择的路径

可选择的路径主要有:1. 以个人名义直接投资;2. 通过合伙型基金投资;3. 通过公司型基金投资;4. 通过契约型基金投资。为删繁就简,本文不再讨论通过其他资管计划投资的问题。


当投资者因不具备投资判断或管理能力,需要委托第三方管理时,需要支付管理费用。通过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基金投资时,可以按约定支付固定比例的管理费和浮动收益部分的业绩报酬。以个人名义委托第三方进行投资判断和投后管理,也可能以合同形式约定同等费用的支付。

(二) 几种路径的所得税规则比较

1. 以个人名义直接股权投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此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应纳税所得额为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目前,可以减除的“合理费用”仅限于与该笔投资直接相关的交易手续费之类的能够加以准确判断的费用。

2. 通过合伙型基金投资,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5% - 1.475万。此时,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其中,投资者个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年4.2万元。合伙企业的各类管理支出(包括支付给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可以扣除。

3. 通过公司型基金投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此时,公司型基金层面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分配给自然人时,缴纳20%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4. 通过契约型基金投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此时,契约型基金不是纳税主体,自然人投资者投资收益,较大可能会被“股息红利”或“其他所得”,按20%税率个人所得税。

(三) 130万-180万的生死线

理性人需要算一下经济账。创投基金年化收益率按20%计算,业绩报酬按20%计算(忽略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则:

1. 如个人直接投资时,支付的业绩报酬允许扣除,则投资金额在130万元时,以个人名义直接股权投资和通过合伙型基金投资,两种路径的税负相当。超过130万时,超过部分,通过合伙型基金投资比个人名义直接股权投资税负成本高约75%。

2. 如个人直接投资时,支付的业绩报酬不允许扣除,则投资金额在180万元附近时,以个人名义直接股权投资和通过合伙型基金投资,两种路径的税负相当。超过180万时,超过部分,通过合伙型基金投资比个人名义直接股权投资税负成本高约40%。

目前,个人直接投资时,业绩报酬部分通常不允许扣除。

 

以上结果意味着:自然人投资者从事股权投资,当投资金额高于180万时,选择合伙型基金税负成本远高于个人直接投资。更进一步,投资金额在500万以上的高净值人群从事股权投资,理性判断的结果是放弃通过合伙型基金投资(公司型也必然放弃,因其综合税负高于合伙型)。从另一个侧面讲,创投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应为投资金额低于180万的投资人,才符合理性经济人的商业逻辑。

 

于是,久而久之,130万-180万将成为自然人投资创投基金的生死线。

(四) 不同路径投资的税负比较表

为更直观、具体地了解差异,我们可做进一步拆析。仍然假设创投基金年化收益率按20%计算,业绩报酬按20%计算(忽略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则选择不同投资路径时,随着投资金额的不同(本文选取100万、130万、180万、250万、300万、2000万为例),税负情况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1. 不同投资路径税负比较表

不同投资路径税负比较表

单位:万元

投资金额(y

100

130

180

250

300

2000

个人直接投资(业绩报酬扣除允许扣除)年税负

3.2

4.16

5.76

8

9.6

64

个人直接投资(业绩报酬不允许扣除)年税负

4

5.2

7.2

10

12

80

通过合伙型基金投资年税负

2.655

4.335

7.135

11.055

13.855

110.53

通过公司型基金投资年税负

6.4

8.32

11.52

16

19.2

128

通过契约型基金投资年税负

3.2

4.16

5.76

8

9.6

64

 

说明

 

1.以个人名义直接股权投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此时,应纳税所得额=y*20%*1-20%)。

2.通过合伙型基金投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5%  - 1.475万。此时,应纳税所得额=y*20%*1-20%-4.2万】

3.通过公司型基金投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

4.通过契约型基金投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5.目前,个人直接投资时,业绩报酬部分通常不允许扣除。为方便比较,本文模拟计算业绩报酬允许抵扣时的税负,并将其列入比较表。

2. 个人直接投资税负计算表(业绩报酬允许扣除时)

个人直接投资税负计算表(业绩报酬允许扣除时)

单位:万元

投资金额(y

100

130

180

250

300

2000

收益

20

26

36

50

60

400

业绩报酬扣除

4

5.2

7.2

10

12

80

个人基本生活费扣除

0

0

0

0

0

0

应纳税所得额

16

20.8

28.8

40

48

320

速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20%

每年税负

3.2

4.16

5.76

8

9.6

64

说明

以个人名义直接股权投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此时,应纳税所得额=y*20%*1-20%

3. 个人直接投资税负计算表(业绩报酬不允许扣除时)

个人直接投资税负计算表(业绩报酬不允许扣除时)

单位:万元

投资金额(y

100

130

180

250

300

2000

收益

20

26

36

50

60

400

业绩报酬扣除

0

0

0

0

0

0

个人基本生活费扣除

0

0

0

0

0

0

应纳税所得额

20

26

36

50

60

400

速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20%

每年税负

4

5.2

7.2

10

12

80

说明

以个人名义直接股权投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此时,应纳税所得额=y*20%*1-20%


4. 通过合伙型基金投资税负计算表

通过合伙型基金投资税负计算表

单位:万元

投资金额(y

100

130

180

250

300

2000

收益

20

26

36

50

60

400

业绩报酬扣除

4

5.2

7.2

10

12

80

个人基本生活费扣除

4.2

4.2

4.2

4.2

4.2

4.2

应纳税所得额

11.8

16.6

24.6

35.8

43.8

315.8

速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35%-1.475

每年税负

2.655

4.335

7.135

11.055

13.855

110.53

说明

通过合伙型基金投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5%  - 1.475万。此时,应纳税所得额=y*20%*1-20%-4.2万】

 

5. 通过公司型基金投资税负计算表

通过公司型基金投资税负计算表

单位:万元

投资金额(y

100

130

180

250

300

2000

收益

20

26

36

50

60

400

业绩报酬扣除

4

5.2

7.2

10

12

80

个人基本生活费扣除

0

0

0

0

0

0

应纳税所得额

16

20.8

28.8

40

48

320

速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40%

每年税负

6.4

8.32

11.52

16

19.2

128

说明

通过公司型基金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配至个人时税率为20%,综合税率为4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

6. 通过契约型基金投资税负计算表

通过契约型基金投资税负计算表

单位:万元

投资金额(y

100

130

180

250

300

2000

收益

20

26

36

50

60

400

业绩报酬扣除

4

5.2

7.2

10

12

80

个人基本生活费扣除

0

0

0

0

0

0

应纳税所得额

16

20.8

28.8

40

48

320

速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20%

每年税负

3.2

4.16

5.76

8

9.6

64

说明

契约型基金不是纳税主体,自然人投资者投资收益,较大可能会被“股息红利”或“其他所得”,按20%税率个人所得税。

7. 几个特殊值的计算

几个特殊值的计算

个人直接股权投资与通过合伙型基金股权投资,税负相等的临界点

假设背景:年化收益率为20%,业绩报酬及其他费用按20%支付,投资金额为y

 

当个人直接股权投资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允许扣除业绩报酬时:

 

y*20%*1-20%*20%(个人直接投资时税负)=y*20%*1-20%-4.2万】*35%-1.475万(通过合伙型基金投资时的税负),求解后y=122.7

 

当个人直接股权投资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不允许扣除业绩报酬时:

y*20%*20%(个人直接投资时税负)=y*20%*1-20%-4.2万】*35%-1.475万(通过合伙型基金投资时的税负),求解后y=184.1

超过临界点部分的投资,税负差距比较

超过临界点后,合伙型基金的税负明显增高。超出部分,税负增加的比例为:

 

当个人直接股权投资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允许扣除业绩报酬时:

个人直接投资,超出部分增加的税负为Δy*20%*(1-20%*20%;通过合伙型基金投资,超出部分增加的税负为Δy*20%*(1-20%*35%。后者比前者增加税负75%

 

当个人直接股权投资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不允许扣除业绩报酬时:

个人直接投资,超出部分增加的税负为Δy*20%*20%;通过合伙型基金投资,超出部分增加的税负为Δy*20%*(1-20%*35%。后者比前者增加税负40%

(五) 创投无法放弃合伙型、公司型投资载体

按前文分析,当自然人投资人投资金额超过180万时,理性判断,应选择以个人名义直接投资或通过契约型基金对外投资,放弃以合伙型、公司型基金进行投资。但从实际操作看,创投基金的投资标的为未上市企业,契约型基金存在股东登记困难、IPO代持瑕疵等尚无法逾越的障碍,目前舍弃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的可能性极低。

二、合法性,国税总局的尚方宝剑

(一) 合法性依据

从法律依据上看,国税总局要求有限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基本可以站得住脚。

1. 按《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确定对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三条之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按《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正)第二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该条授权国务院在一定条件下调整征税所得。


2000年,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明确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基调,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 财政部、国税总局确定对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具体征税规定

200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简称91号文),做出相应具体征税规定。其中:

(1) 明确纳税义务人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2) 确定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均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3)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3. 《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以法律形式明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4.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重新明确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

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简称159号文) 以及《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就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重新明确。

5. 小结

从以上立法及演变过程看:(1)依据法律规定,国务院确定对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财政部国税总局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范围,将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营业收入和营业外均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整体看,国税总局要求对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具有法律依据,合法性问题不大。

(二) 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适用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困惑

对私募基金而言,收入可分为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三类。

1.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均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 利息和股息红利所得的例外规定,不计入企业收入,适用20%税率。2001年,在91号文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简称84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利息和股息红利所得是否重新计入企业收入的困惑。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简称159号文)第三条规定“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规定“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按91号文,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结合159号文和91号文,有观点认为84号文对利息和股息红利所得不计入企业收入的规定已经被159号文终止。从目前的公开表态看,国税总局持该意见。

4. 小结

从以上分析看,财产转让所得,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存在不明确之处。利息和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率问题,分两派意见,一派主张按84号文,不计入企业所得,按利息或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另一派主张按159号文,84号文相关规定已被废止,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笔者认为,从159号文件表述看,可以得出84号文相关规定已经被废止的结论。

三、合理性,创投行业能否拥有免死金牌

(一) 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的合理性支撑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魏志梅在《理解国家的合伙税收政策》一文中,对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的合理性进行了阐述。笔者理解,魏志梅阐述的合理性的主要支撑是:合伙企业可以进行投资亏损、管理支付和基本生活费用三项扣除,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所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没有该类扣除;前者税基较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是合理的。


为便于理解愿意,本文将相关部分完整摘录如下:

原文摘录

【在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对各类“投资收益所得”中的“资本利得”通常采取两种最基本的纳税模式:(1)直接将“资本利得”纳入个人的综合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由于采取综合纳税模式时,可以扣除各种成本、亏损,甚至个人和家庭的生活费用,税基大大降低,加之对个人综合所得征税需要体现税收对收入的再调节作用,因此超额累进税率的最高档税率往往较高。(2)鉴于资本利得具有区别于一般所得的不同特征,投资过程中的亏损、成本也相对便于核算,从鼓励长期投资的角度,将个人的资本利得从综合所得中单独提出来计税。对短期投资,其资本利得仍然适用个人综合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或是较高的单一比例税率;对超过一定期限的长期投资,其资本利得则给予一定幅度的税率优惠。


我国没有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对从事股权投资等获得的资本利得,是按照所得税法中的普通所得,适用标准税率征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对个人的各类所得,主要适用两类基本税率:(1)对“工薪所得”,因其是一种经常性所得,且与个人贫富的关联性较大,需要考虑税收对收入的再调节作用,故采取综合纳税模式,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4.2万元/年后,适用3%—45%累进税率。(2)对稿酬、劳务、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由于都具有偶然性,很难扣除个人从事该类活动的各种成本、亏损,更难考虑个人和家庭的生活费用,因而只好有一笔收入就要缴一次税,税基相对较高,税率也就自然较低。由于这些偶然所得和类似偶然所得与个人贫富没有必然关系,如采取分类纳税,较难考虑税收对收入的再调节作用,因此适用单一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在上述两种基本税率之外,对个体工商户这种特别的“个人”,由于其本身已经是相对独立的工商主体,可以“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进行综合纳税,因此,从税法原理来讲,是可以参照国外的综合纳税模式而直接适用工薪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的。但是,当年从鼓励下岗工人再就业的角度,我国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新设了一种税率相对较低的优惠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为5%—35%。


针对后来出现的合伙企业,国家财税部门在制定2000年91号文时,基于当时合伙企业的人合特点,对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采取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应该说,这更是一种政策优惠。因为,合伙企业作为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相比,享受了更多的法律保护和行政管理服务,理由承担比“个体工商户”这种“准个人”更多的纳税义务。


特别是到2006年《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发布以后,合伙企业已经可以按照“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如果按照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形来考虑,对“有限合伙”这种借鉴了更多公司型企业治理机制的新型合伙形式,本可像法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将之作为纳税主体直接缴纳所得税。但是,我国国家财税部门在制定159号文时,仍然只要求比照“个体工商户”这种“准个人”来纳税。这样,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既无需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直接将其应纳税所得统一核算到个人的综合所得,适用高额的超额累进税率,或是适用较高的资本利得税率;也无需像法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股权投资企业环节比照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作为纳税主体。


既然对各类合伙企业均优惠性比照“个体工商户”这种“准个人”进行综合纳税,其税基的计算自然不同于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所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因此,所适用的税率自然不宜简单套用!


当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活动时,所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类似于“偶然所得”,只能按次核算,不能用其它财产转让造成的亏损来冲销。尽管可以按“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税基,但是可以减除的“合理费用”仅限于与该笔投资直接相关的交易手续费之类的能够加以准确判断的费用。由于税基较高,自然可以适用相对较低的单一比例税率(具体为20%)。


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从事股权投资时,其在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则可按年汇算清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进行三类扣除:(1) 扣除5年之内的任何一笔投资亏损;(2) 扣除合伙企业的各类管理支出(不仅包括从事投资活动的各项交易费用,还包括数额远远大于前者的各类支付给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3) 扣除投资者个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根据财税[2011]62号文,目前该项扣除的标准为4.2万元/年)。


进行上述三类扣除后,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从事股权投资的应纳税所得显著减少了,如果税率仍然套用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所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就必然造成明显的税负不公局面: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享受了国家更多的法律保护和行政管理服务,但其实际税负却显著低于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

(二) 合伙型创投基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or投资所得,哪个更合理

1. 从性质上看,LP是投资行为,GP是经营行为;LP的收益计入投资所得更合理

按《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中,LP不执行合伙事务,GP执行合伙事务。在合伙型基金中,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获取投资收益,本质上是投资行为,而非对合伙企业进行“生产经营”。GP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进行“经营”,获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从行为的本质看,应对LP按投资所得或近似的股息红利所得征税,对GP按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2. 从现实情况看,与生产经营性企业相比,作为投资载体的合伙企业扣除项少,导致税负明显不合理

当合伙企业像个体工商户一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其投资亏损、管理支出、基本生活费用均可正常扣除,确实会起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作用。但对作为投资载体的合伙企业而言,扣除项在量上大大降低。因扣除项的实际缺位,致使继续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税时,综合税负大幅增加,失去了像生产经营性合伙企业一样的合理性。


按本文第一部分分析,当个人投资者投资金额超过临界值时(例如130万-180万),超过部分的投资,通过合伙型基金投资与以个人名义直接投资或通过契约型基金投资相比,税负成本高出40%-75%。这种税负差异明显不合理。

3. 税负的不合理分配,可能会成为鼓励创投发展的反作用力

当通过合伙型基金投资的综合税负显著高于以个人名义直接投资的税负时,长久看,可能会显著减少个人投资者对创投基金的投资总量,不利于创投行业的发展,与国家大力支持创投发展的政策导向不符。

四、个税新政及创投税收支持对创投的影响

8月3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至此,个人所得税法的最新改革尘埃落定。从已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看,此次修订将对合伙型基金的税负产生较大影响。此外,国家制定的对创投税收的支持政策,充分利用,也可以大幅降低税负。


以上两点会在量的层面影响本文的观点,但质的层面没有根本性变化。篇幅所限,笔者将另行撰文分析,本文不再赘述。

五、结论及建议

(一) 合法性上看,国税总局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人合伙人征收个税,有法律和政策依据。

(二) 从合理性上看,目前的税收政策,将导致投资金额在临界值(如500万)以上的高净值个人税负明显加重,形成实质上的不合理,阻碍行业发展。

(三) 从统一性上看,契约、合伙、公司都是创投基金的投资载体,本质上没有区别,税收政策应保持统一。

(四) 从性质上看,基金投资人从事投资行为,而非生产经营行为,故按“投资收益”征税更为合理。我国未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情况下,对LP按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比较更为合理;对GP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符合业务性质。

(五) 建议

1. 对创投基金个人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均按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扣除项,可以规定合理范围或金额。 


2. 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创投基金,均执行同一标准。为区别于一般合伙企业和公司,可以将作为投资载体出现、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合伙企业和公司单独作为一类主体,可以设置此类主体的认定标准,如在基金主管部门完成备案,不从事投资之外的其他业务等。

刘乃进       国浩天津办公室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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