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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阅126 转0 评0 公众公开 18-12-16 19:50 |
1. 以个人名义直接股权投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 阅120 转1 评0 公众公开 18-12-16 19: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