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这也就意味着注销公司前是否需要补齐剩下的290万,需要看约定的出资期限是否到期。如果约定的出资期限已经到期但是尚未缴纳的情况下,难以办理注销;当然如果办理注销时,出资期限还没有到期的,那么自然不需要补齐剩余的290万。 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 (1)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据此公司注销时要不要缴足出资,一是要看是否到期,二是要看是否存在对外负债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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