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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检察侦查权!最高检孙谦:检察长要带头办理

 新屏轩 2018-12-18

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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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刊载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国家二级大检察官孙谦的《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一文,文章对检察侦查权进行了详细解读!


Q: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

A:

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把握:

  一是此类犯罪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法律规定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二是罪名主要涉及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具体包括14个罪名: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司法人员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Q:

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管辖分工

A: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可以”一方面暗含着条文的政策导向性,即由检察机关侦查,因为检察机关更贴近诉讼,更容易发现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同时,查办这类职务犯罪,往往涉及证据合法性判断和诉讼走向,因此,由检察机关立案查办这些案件更为便捷,也有利于及时判断证据合法性,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发现、遇到此类须立案查办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就不能推诿,而应当依职责开展立案侦查工作。另一方面“可以”也意味着并非必然一定由检察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监察委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委员会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将案件和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委员会,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人民检察院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所列犯罪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线索的,依照现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Q: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级别管辖和内部分工

A:

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级别管辖。高检院认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这14个罪名的案件,由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由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市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侦查,也可以将案件线索交由指定的省、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交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是部门分工。至于人民检察院内部由哪个部门来具体承担侦查职能,目前由于机构改革没有到位,名称暂无法统一,原则上由负责诉讼监督职责的刑事检察部门行使,现有人员力量不足的,要调整补充。同时各地可灵活运用专门办案组模式,抽调人员集中办理此类案件,检察长、分管检察长要带头作为主办检察官直接办案。


Q:

关于与监察委办案程序的衔接

A:

《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和协调问题,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补充调查、强制措施等作出了规定。
  1.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种类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受理监察委移交的案件后,应当先行拘留,拘留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可以充分利用这14天的拘留期限来研究、决定是采取逮捕措施,还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提前介入
  2018年初,高检院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签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机关办理案件工作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关于介入的案件范围。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公诉力量和必要性考虑,主要针对重大、疑难案件,介入调查。
  二是关于提前介入的时间。介入时间过早或者过晚,都会影响介入工作效果。要防止出现介入工作随意性。
  三是关于介入工作的方式方法。介入不是代替,关键是围绕证据的“充分、确凿、合法”提出建议。为了进一步规范介入工作,高检院正在组织起草《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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