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实务工作中会有一类特殊的业务发生,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企业发生了“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这两类损失在增值税层面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 一、 “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中道原创-作者:郑斌 依据财税(2016 )36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非正常损失”在增值税处理上,应关注以下三点: 第一点、强调主观过错造成的损失; 第二点、两种损失的特定情形: 情形1.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损失,仅限于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三种情况,实务中管理不善具有主观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后果,应注意管理不善的判定以及各项管理措施到位的各项证据留存。 情形2.违反法律法规原因造成的损失,包括货物、不动产两类被没收、销毁、拆除的三种情况。 第三点、确认为非正常损失,在会计处理作“进项转出处理”。 借: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二、 “正常损失”的界定: “正常损失”是相对于“非正常损失”而言,一般是指因客观因 素造成的损失。如,化学物品因气温升高引起的蒸发、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等。 正常损失在增值税处理上,应关注以下两点: 第一点、 客观原因造成的、经营中的合理损失。 第二点、确认为正常损失,在会计处理无需作“进项转出”处理。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在增值税上的认定处理有所区别,实务中我们财务人员要注意细节管理,依法做好相应的处理、规避涉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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