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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新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改主要内容

 sylxlsxr 2018-12-19

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2012年新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继2014年修订后的第二次修改。《决定》共49条,其中,修改了《程序规定》的38条原有内容,新增了27条,删除了1条。


修订后的《程序规定》,从原240条增加至266条,除第八章、第十三章外,其余13章的相应内容均有调整。其中,新增了快速处理和办案协作的专门规定,明确了法制员审核权限,修改了涉案财物保管规定,引入了利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规定了辅警可以参与辅助执法的工作事项,新增了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约束措施、财产冻结等强制措施,增加了录音录像替代书面笔录的情形等。

为方便学习了解,就主要修改内容重点提示如下:

重点提示一

细化了完善案件管辖的规定

修改后的第10、11、12、13、16条,增加了违法行为地、居住地的定义性、解释性规定,并就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案件的管辖分工进行了规定。

重点提示二

调整了回避的相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25条明确规定,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是决定回避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的根据。

重点提示三

增加了调取证据和

法律文书送达的新方式

修改后的第28条第3款规定,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可以在电话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通过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有关单位。第36条第3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重点提示四

细化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

收集、鉴定、保存的规定

修改后的32条规定,能够扣押则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不能扣押的则提取电子数据,并制作笔录;如若不能提取电子数据,则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需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第92条规定,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第111条第4款规定,对扣押的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封存,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并需在证据保全清单中记录封存状态。

重点提示五

引入了快速办理程序,简化办案流程

就新增的第40条至48条案件快速办理内容,提示如下:

(一)快速办理的必要条件,即:1、不适用简易程序;2、事实清楚;3、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4、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二)不适用快速办理的情形:1、相对特殊的违法嫌疑人,包括: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2、相对严厉的处罚结果,包括:适用听证程序的,或者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3、其他情形。

(三)快速办理的程序:1、快速办理前,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2、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3、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4、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由办案民警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5、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6、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转为一般案件办理,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快速办理的询问笔录规定:1、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2、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3、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

(五)快速办理的处罚原则: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重点提示六

新增了关于法制员等审核人员的规定

修改后的第44条规定,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前,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第171条规定,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指定的人员、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的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审核人员,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重点提示七

明确了辅警参与辅助执法活动的范围

按照修改后的第52条规定,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民警不得少于二人;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民警带领辅警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重点提示八

新增了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及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明确了与《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的衔接

修改后的第54条、59条、113条、114条规定,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并规定了冻结的程序、期限以及采取约束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这与《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相一致。

重点提示九

新增了可以替代或者

不再制作笔录的规定

(一)可以替代询问笔录的情形:修改后的第45条第3款规定,对快速处理的行政案件,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二)不再制作或者可以替代现场笔录的情形:修改后的第55条第2款规定,勘验、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不再制作现场笔录;第3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全程录音录像,已经具备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实质要素的,可以替代书面现场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三)可以替代检查笔录的情形:修改后的第86条第2款规定,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四)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情形:修改后的第178条第3款规定,在治安调解中,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重点提示十

删除了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

修改后的第67条第3款中删除了“消防安全管理”的表述,第203条第1款中删去“消防安全”的表述,第115条第1款中删除了“被临时查封的危险部位和场所的火灾隐患已经消除的”的表述,删除了第108条第2款关于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规定。修改后的《程序规定》已不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

重点提示十一

调整了对违法嫌疑人询问场所的规定

修改后的第71条第1款,将“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修改为“在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办案场所进行”。

重点提示十二

新增了对违法嫌疑人提取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或者生物样本的规定

修改后的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可以依法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吸毒、从事恐怖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提取或者采集血液、尿液、毛发、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

重点提示十三

新增了调查取证办案协作机制

新增的第117条至122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案件协作机制,即:在异地办理传唤、检查、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时,均需要开具办案协作函,由民警持相关的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执行。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传真或者通过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发送至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同时明确规定,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调查取证的工作内容,包括:询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接收自行书写材料、进行辨认、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

重点提示十四

调整了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规定

修订后的第162条第2款规定,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不与正在执行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修改为“与正在执行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

重点提示十五

新增了对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的规定

修改后的第172条第2款规定,对违法事实不成立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又发现新的证据,应当依法及时调查;违法行为能够认定的,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重点提示十六

调整了涉案财物保管的规定

修改后的第188条,将“公安机关可以建立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其内设部门负责对办案部门保管的涉案财物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修改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部门作为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对涉案财物进行集中保管”;将“对涉案财物应当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修改为“对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者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还被侵害人的涉案财物,可以由办案部门设置专门的场所进行保管。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重点提示十七

调整了行政拘留期限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规定

修改后的221条规定,对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不计入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修改为“由拘留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即:行政拘留的期限计入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

重点提示十八

引入了电子签名、电子指纹、电子印章、电子笔录等科技手段

修改后的263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来源:法制总队六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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